协议离婚属于哪个机关部门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3:43
一、《婚姻登记作业暂行标准》第五条:婚姻登记统辖依照行政区域区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理两边或许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规则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两边或许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其确认的民政部门,处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裔、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处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背上述规则处理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作业暂行标准》第六条:具有处理婚姻登记功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构成文件,对外发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存案。
三、《婚姻登记作业暂行标准》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别离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理两边或许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规则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两边或许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其确认的民政部门,处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裔、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处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背上述规则处理婚姻登记。
二、《婚姻登记作业暂行标准》第六条:具有处理婚姻登记功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构成文件,对外发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存案。
三、《婚姻登记作业暂行标准》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别离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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