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 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4:53
根据《稳妥法》第十二条规则:“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稳妥合同建立。”在一般状况之下,假如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好,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可是,假如当事人对合同收效约好了隶属条款,则稳妥合同从契合隶属条款约好的收效景象开端收效。稳妥合同的有用期间是指稳妥合同自收效到停止的期间。在签定稳妥合同过程中,假如没有特别约好,稳妥合同收效的时刻与稳妥职责开端的时刻是致的,但二者以下状况是不一致的。(1)追溯稳妥,即稳妥职责期间追溯到稳妥期间开端前的某一个时点。也便是稳妥人关于合同建立前所发作的稳妥事端也要承当稳妥职责,一般适用于海上稳妥合同。(2)调查期间的规则,一般是合同收效若干日后,稳妥人才开端承当稳妥职责。即稳妥职责的开端时刻在稳妥合同收效之后,比方健康稳妥合同。稳妥职责开端的时刻是稳妥人开端承当稳妥职责的期间,从稳妥人承当职责开端到停止的期间为稳妥职责期间。在此期间内发作稳妥事端,稳妥人应承当稳妥职责,反之,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稳妥职责开端的时刻才是被稳妥人真实享用稳妥合同保证的期间。根据《稳妥法》第十三条规则:“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依照约好交给稳妥费,稳妥人依照约好的时刻开端承当稳妥职责。”因而,稳妥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稳妥职责开端的时刻,该时刻能够约好在合同收效前某一时刻点,也能够约好在合同收效后某一时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