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人身危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核算。依据上述规则,结合人身损伤的特定,应该做如下了解:
(1)关于人身危害比较显着的,若受害人所受损伤比较细微,以遭到危害之日开端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2)若受害人所受损伤比较严重,需求住院医治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医治完结之日开端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判定之日开端起算;需求后续医治的,后续医治部分以后续医治完结之日开端起算。
(3)关于人身危害不显着的,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关于人身危害比较显着的,若受害人所受损伤比较细微,以遭到危害之日开端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2)若受害人所受损伤比较严重,需求住院医治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医治完结之日开端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判定之日开端起算;需求后续医治的,后续医治部分以后续医治完结之日开端起算。
(3)关于人身危害不显着的,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