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5:37根据上海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关于确认需求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告诉,交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告诉之日起90日内处理清算手续。
据我国证券报1月20日报导,1月19日得悉,上海市当地税务局1月5日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对契合出售面积超越85%以上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求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告诉书》,交税人应在收到清算告诉之日起90日内处理清算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规程》的规则,有四类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份额在85%以上,或该份额虽未超越85%,但剩下的可售建筑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二是获得出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出售结束的;三是交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则的其他状况。
上海地税局《告诉》指出,关于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进行清算;关于确认需求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告诉,交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告诉之日起90日内处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交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求进行清算的交税人,在上述规则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供给清算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有关规则处理。
此外,上海地税局收到交税人清算材料后,对契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交税人契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材料不全的,要求交税人在15日内补报,交税人在规则的期限内补齐清算材料后,予以受理;对不契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请求,交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吊销。
上海地税局还表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交税人清算材料后,应在30个作业日内完结清算审阅作业。状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分担局领导批准,能够恰当延伸处理期限,但延伸期限不超越15个作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