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5:51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许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当地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被授权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但须依法经有批阅权的人民政府批阅。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借、划拨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施行;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企业进行出资的,由国务院或许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托付的国有企业或许政府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所有者行使出资者权益。
在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如出让、租借、划拨)时,应依法报有批阅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此刻,对外担任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仍然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由于从法令联系上看,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是以本机关的名义直接与用地者发作法令上的权力、职责联系,如签定出让合同。清晰其具有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才干使其与用地者的法令联系清晰、详细,发作争议胶葛时也便于确认职责。当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经依法批阅而行使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及处置权时,依《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则,确定其行为无效,并依法处理相关的法令结果。
在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是单一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所以多级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权体系,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权的专一代表,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是,权力的行使并不等同于权力的归属;权力归属的单一性并不阻碍权力行使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托付行使所有权是各国财产法遍及供认的一种方法。所以,当地政府经中央政府授权,能够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也就是说,我国选用的是“单一代表、分级行使”的准则,而当地政府的行使权不是以所有权代表的资历为根底,而是以所有权代表即中央政府的授权为根底。《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则“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单一代表制的表现。《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担任”,第11条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依照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则是分级行使制的表现。在实践中,长时间以来,一向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直接行使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处置权,并依法令规则报上级人民政府批阅以及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部分土地收益。这种格式现已构成,并将长时间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