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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3:54
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外交易管理制度。所谓一般货品、物品,是指兵器、弹药、核资料、假币、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宝贵金属、国家制止进出口的宝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制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制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以外的其他货品、物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督,不合法运送、带着、邮递一般货品、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的确定首要应留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其他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的行为。依据刑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则,以下4种行为也应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
未经海关答应而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私行将同意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安装、补偿交易的原资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品,在境内出售牟利的。依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条的规则,“保税货品”,是指经海关同意,未办理交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贮存、加工、安装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品。保税货品包含经过加工交易、补偿交易等方法进口的货品,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许免税商店内等贮存、加工、寄售的货品。
②未经海关答应而且补缴应缴应缴税额,私行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品、物品,在境内出售牟利的。
③直接向私运人不合法收买私运进口的一般货品、物品,数额较大的。《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本种景象是指明知是私运行为人而向其不合法收买私运进口的其他货品、物品,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④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送、收买、贩卖国家约束进出口货品、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此处所说的“内海”,包含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2)应缴税额。《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第1款的规则,刑法第153条规则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品、物品应当交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纳税的税额。该条第2款规则,私运货品、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私运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核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则,屡次私运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私运货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分。《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第3款规则,“屡次私运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屡次私运行为未经行政处分处理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
4.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而且一般具有不合法牟利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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