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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怎样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4:24
事例一: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卡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搬运赃物。二人先后偷盗作案28起,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偷盗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预备好。”申、张偷盗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一起违法?为什么?
事例二:强某因与别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想法。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诈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逼翻开武器库门。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强某脱离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因为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一起违法?为什么?
事例一:
剖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一起违法,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前有偷盗违法的通谋。张、申在每次偷盗前均告诉二王,让其预备车子拉赃。这归于在事前有通谋的一起违法。
(2)二王施行了一起违法行为。从全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详细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偷盗,二王运赃、销赃,这归于有分工的杂乱一起违法方式。
事例二:
剖析:强某、岳某构成一起违法。理由是:
(1)岳某施行了帮忙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毋忝厥职,维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遭到了强某的要挟时,对强某予以帮忙,然后大大便当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钳制参与违法,但并没有彻底失掉身体的自在,在毅力上是有挑选地步的,这与彻底遭到强制而失掉人身自在的景象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偷盗枪支,归于被逼参与违法的,是一起违法中的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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