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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21:01
[摘 要]:公司债款人权益维护问题是各国公司法一向非常重视的问题。由于有限职责准则之建立意味着公司债款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恳求。我国公司法规矩了三种维护公司债款人权益的方法。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存在着许多缺点,公司法对债款人利益维护的方法所应起的效果受到影响和削弱。为更好地维护公司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款人在公司法中的位置,我国公司法应习惯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款人权益维护的规矩,承认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款人的准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款人利益维护准则。[关键词]:公司债款人,根本方法,法令缺点,维护准则完善传统理论以为,公司债款人和公司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力责任有别、法令位置悬殊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成员,是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者的财物获益、严重决议计划和挑选管理者等权力。 [1]公司债款人则仅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恳求权人,与公司处于彻底敌对的位置。它除了根据与公司的契约建议契约上规矩的权力以外,关于公司业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债款人的法令位置是不重要的。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向非常重视公司债款人的利益维护问题。此种重视有其合理性,由于公司股东职责有限性准则的建立意味着公司债款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恳求。我国公司法非常重视公司债款人利益的维护,第一条明确规矩,公司法的重要效果之一,是为公司债款人的利益供给维护。此种维护始于公司建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总算公司清算完毕之时。但是,应当供认,与其它国家的公司法比较,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款人利益的维护并不是强有力的,有着一系列值得咱们深入讨论的当地。基于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讨论。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款人权益维护的根本方法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款人权益维护的根本方法有三种:公司严重事项揭露性准则之恪守、公司本钱保持准则之遵循以及公司清算规矩之适用。(一)公司严重事项揭露性准则之恪守这是指公司在建立、营运和清算活动中,有必要依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矩揭露、发布公司的某些严重事项、某些重要信息以及某些重要材料和陈述。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矩,载明有关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力和责任等严重事项的公司章程,有必要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注册挂号,公司挂号机关应当将核准挂号的事项记载于公司挂号薄上,供社会公众查阅、仿制和抄写。[2]假如是股份有限公司, 还应当在其建立挂号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公司建立布告,并应当自布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布告报送公司挂号机关存案[3]. 在公司建立后展开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假如涉及到公司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注册本钱、公司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改变的,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未经核准改变挂号,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挂号事项[4].假如是以征集建立方法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必要依照公司法的规矩布告其财政会记陈述[5]. 公司假如因破产或闭幕而要停止其存在时,有必要依照公司法的规矩建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建立之日起10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60日内涵报纸上至少布告3次。[6]清算业务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造清算陈述,报公司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并报公司挂号机关,由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公司刊出挂号[7].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使公司潜在的或实际的债款人在同公司从事买卖前或从事买卖活动中,能对公司的根本情况作较全面、较清楚的了解,然后作出是否与公司从事买卖的决议。(二)公司本钱保持准则之遵循这是指公司有必要到达公司法明确规矩的最低本钱额,有必要依照公司法的规矩交纳出资,并且在公司建立后不得乱用公司本钱,并吞、不合法分配公司资财,导致公司资财被不妥运用、削弱和丢失。公司本钱不仅是公司建立时有必要具有的根本要件之一,是公司展开出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并且也是公司债款完成的总担保(general guaranty)。为维护公司债款人免受公司本钱削弱之损害,我国公司法以很多的条款规矩了公司本钱保持准则。此类条款能够分红三类:第一类是关于按捺进入公司的本钱被不妥削弱的规矩,详细包含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股东、建议人和认股人出资的规矩,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和第88条关于出资额或股款交纳的规矩,公司法第23条、第78条关于最低本钱限额的规矩以及公司法第131条关于股份发行价格的规矩。 第二类是阻挠公司本钱从公司别离出去的规矩,详细包含公司法第104(2)条关于公司本钱遭受严重损失时的规矩,公司法第108 条关于公司削减注册本钱的规矩,公司法第131条、第178条关于股份溢价款用处的规矩以及公司法第177条关于股利分配的规矩。 第三类是关于避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合法并吞、处置公司本钱的规矩,详细包含公司法第34条、第93条关于出资和股本抽回之禁止性的规矩,公司法第59条关于公司董事、司理、监事侵吞公司资财的禁止性规矩,公司法第60条关于董事、司理、监事移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禁止性规矩以及公司法第60条关于公司资金用于假贷或用于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款担保的禁止性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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