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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8:22
咱们都知道在触及一些紧迫的事情的时分,法院通常会答应行政强制机关履行强制办法对公民人身进行暂时性的约束。那么行政强制履行机关是谁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行政强制履行机关是谁”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安、国安、工商等机关由相关法令颁发强制履行的权利。能够履行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强制办法权不得托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则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能够施行法令、法规规则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办法。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历的行政法律人员施行,其他人员不得施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办法施行主体和施行人员的规则。其间,榜首款是对一般施行主体的规则,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办法权会集行使的特别规则,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办法施行人员的规则。
1、行政强制办法的一般施行主体。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的一般施行主体是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
(1)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施行。法令、法规未清晰赋予行政强制办法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施行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可避免地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产业权利发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予以必定约束。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法令、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办法,因而相应地也就不得对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进行授权。所以,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只能是法令、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强制办法权的少量行政机关,并非悉数行政机关。
(2)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强制办法,不得逾越本身权限。
依据“越权无效”准则,行政机关逾越法定职权范围施行的行政强制办法均应视为无效。假如行政强制办法无效,施行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不只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还要依法补偿由此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许产业形成的危害。
(3)行政强制办法只能由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有权机关有必要自行行使行政强制办法权,不能托付其他主体代为施行。
在《行政强制法》公布施行前,一些当地或部分将行政强制办法权托付给其他社会组织或不具有资历的法律人员施行,有的当地或部分乃至招聘暂时人员法律,法律随意性很大,危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状况时有发生,严峻危害法制的威望。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建立了制止托付施行行政强制办法准则。
2、行政强制办法权会集行使的行政主体。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国务院或许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准则建立的标志。所谓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是指把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相对会集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一致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由该行政机关一致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则一脉相承。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相关行政处罚权会集到一个行政机关今后,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办法也应交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一致施行。之所以这样规则,是因为一些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能会集施行相应的行政强制办法,因而呈现相对会集行使行政处罚权准则难以履行的状况。
实际上,行政处罚权会集行使有利于进步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功率。可是,这一权利的行使相同遭到严厉约束:榜首,只要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有资历行使相对会集行政强制办法权;第二,该行政机关行使的相对会集行政强制办法权有必要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有关。
3、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人员。
行政机关法律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法律权的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威望。法律人员素质的凹凸直接决议着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履行与否。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历的行政法律人员施行,其他人员不得施行。这样规则有利于改进现在行政强制法律办法施行主体杂乱的局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法制的严肃性,保护政府形象。
他们都能够作为行政强制机关履行行政强制办法。假如您还有疑问,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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