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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船厂诉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确认无船舶买卖合同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4:26
「案情」原告:山东省威海船厂被告: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SCHOELLER HOLDINGS LIMITED)1996年4月6日原告作为买方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机械公司)签定了编号为CMEC HB V9602的船只收买合同,合同标的触及CZ004、CZ005、CZ006、CZ007等6艘船只。该合同的最终一页由生意双方签字承认,合同的每一页由原告方代表闫福池和湖北机械公司代表韩建欧别离以简写“闫”字和“韩”字签字承认。在此之前,1995年12月22日,韩建欧曾与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塞浦路斯)签定关于CZ006、CZ007船只的CMEC HB 9605、CMEC HB 9606号两份船只购买合同。两份合同均载明:当事方为湖北机械公司(卖方)、威海船厂(缔造方,亦与前者为联合卖方)、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买方);当事方赞同按照合同规则的条件,由缔造方缔造,卖方出售且交付给买方,买方购买、付出价款、承受和提取合同界说的一艘船只。合同第12条“适用法令及统辖”规则:“关于缔造方/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争议,按照伦敦海事裁定员协会(LMAA)规则在伦敦裁定。适用英国法令。”该合同由韩建欧代表卖方签署,原告方在合同上无签字或许盖章。1999年7月30日,原告、被告和湖北机械设备公司签署CZ006船只交代议定书(PROTOCOL OF DELIVERY AND ACCEPTANCE)。该议定书载明:被告为买方、湖北机械设备公司为卖方、原告为缔造方;CMEC HB 9605号合同系前述买方和卖方之间于1999年12月22日签署。此议定书由张东海代表原告方签字承认。2000年11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核准了被告托付的英国黑尔。泰勒。迪克森律师事务所(HILL TAYLOR DICKINSON)以原告为被恳求人的裁定恳求,2000年11月27日,该律师事务所(HILL TAYLOR DICKINSON)律师RUSSELL ST. JOHN GARDNER根据2000年11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作出的指令,以被告为恳求人、湖北机械公司和原告为被恳求人,向该法院提交了“裁定索赔表格”(ARBITRATION CLAIM FORM),恳求该法院指定一名独任裁定员决议恳求人于被恳求人之间因1999年12月22日签定的CMEC HB 9605、CMEC HB 9606号合同发生的争议,并称根据该两份合同,被恳求人赞同缔造并向恳求人出售船体编号别离为CZ006、CZ007的两艘船只。该法庭并于2000年11月30日认可了被告律师预备的“裁定索赔表格”(ARBITRATION CLAIM FORM)。被告在其“裁定索赔表格”中以为,根据其在1995年12月22日与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之间签定的合同编号别离为CMEC HB 9605、CMEC HB 9606,船只缔造编号别离为CZ006、CZ007两份船只购买合同,其有权根据上述两艘船只的缺点对原告提起裁定。原告以其底子不知原告、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之间何时签定了两份编号为CMEC HB 9605、CMEC HB 9606船只购买合同,也不知道该两份合同中将原告列为一起卖方,原告也从未托付或容许过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原告的名义再签定其他船只生意协议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生意合同联系承认之诉。并称,根据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针对合同争议,合同实行地具有统辖权,故我国法院具有当然统辖权。恳求法院依法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编号为CMEC HB 9605、CMEC HB 9606船只购买合同的合同联系,也不存在裁定协议,判令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审判」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系因涉外船只缔造、生意合同纠纷发生的争议,原告申述后被告未依法向法院提出统辖异议。本案触及的缔造号码为CZ006和CZ007的船只缔造地为我国威海,合同实行地在我国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则,我国法院对此案具有统辖权。因为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辖域,因而应由本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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