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被核查出不符合条件补贴的收入应征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4:46一份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方针问题的函》显现,掀起税务稽察风暴的国税总局正在重视石油企业取得财务扶持方针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务补助。进口成品油企业包含中国石油(601857)华东出售分公司、华南出售分公司、东北出售分公司、西北出售分公司。
财务部和国税总局2008年和2009年曾先后发出了两个告诉,对给予中国石油财务补助的所得税问题予以清晰。有关告诉清晰,对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可是契合条件的不交税收入,其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税务机关要点复核给予中石油部属公司的补助是否契合不交税收入条件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契合条件的补助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交税。
此外,国税总局还指出,企事业单位公事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则的规范内,为职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归于企事业单位的薪酬薪水开销,应一概计入企事业单位的薪酬总额,依照计税薪酬或工效挂钩薪酬规范进行税前扣除。职工取得企业发放的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扣除必定规范的公事费用后,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事费用扣除规范由当地政府拟定,如当地政府未拟定公事费用扣除规范,按交通补助全额的30%、通讯补助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