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0:55
(一)金钱债款
典当权的机能在于当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债款未受清偿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时,以典当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款,因而典当担保的债款多为金钱债款,并以金融假贷中的金钱债款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
因为典当权具有从属性,假使金钱债款无效,则典当权也不能存在。例如赌债,尽管其在形式上看类似于金钱债款,但因为其违背公序良俗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作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债款不存在,因而典当权也无以存在。谢在全先生指出“赌博系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或公序良俗之行为,依第71条及第72条(台湾民法,笔者注)之规则应属无效,故不生债之联系,赌债非债,赢家不享有债款,输家亦不负债款,是赌博既不生债之联系,自无债款存在,依典当权之从属性,不得为被担保之债款,典当权无存在之地步。”
(二)可转化为金钱债款的债款
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虽多为金钱债款,但并不以此为限。非金钱债款,例如具有产业上价值的物品为给付标的的什物债款,以及以供给劳务等不具有产业价值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款,在其不能完成时,也常常发作产业上的危害,从而由非金钱债款转化为金钱债款(危害赔偿或违约金),为了保证该种债款的完成,天然可设定担保物权。“非金钱债款在其不实行时,可转化为以金钱核算的危害赔偿债款,因而,只需典当权实行时该债款能够以金钱为规范核算,皆可为典当权的担保目标。”[3]对不以必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款,恳求登记时须记载债款的评价,作为典当担保的债款数额。
(三)将来债款
对将来的债款是否能够设定典当担保,对此国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规则。《德国民法典》第1113条规则:“(1)土地得以此种方法设定担负,使因设定担负而享用利益的人享有由该土地付出特定金额以清偿其债款的权力(典当权)。(2)典当权也能够为将来的或许附条件的债款而设定。”《日本民法典》第129条规则:“当事人于条件成否不决期间的权力义务,能够依一般规则予以处置、承继、保存或担保。”我国法令对此未作明文规则,但民法通说相同认为典当权能够为将来债款而设定。
因为“典当的设定不以被担保的债款在设守时存在为必要,以将来发作债款的可能性为已足,但在行使典当权时,须被担保的债款存在且数额确认。”例如,我国法令所规则的最高额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最高额典当权的设定不以主债款的存在为条件,一般在其设守时,被担保的债款没有发作,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款的典当权。再如附(中止)条件债款,其性质与将来发作的债款相同,债款现已建立但因为所附条件未成果而没有收效,但是,因为存在将来收效的可能性,因而能够作为被典当权所担保的目标。
相同,附期限债款作为将来发作的债款,也能够设定典当担保。至于消费假贷合同,通说认为其为实践性合同,须于假贷物交给时才干发作效能。而在消费假贷的实践中,按照习气,一般在出借人交给标的物前就已先设定典当权,因而,在典当权设守时,被担保的债款尚不存在。假如严厉按照典当权的从属性来解说,此刻的典当权因无被担保债款而无效。如此以来,必然使债款人的利益处于不安靖状况,影响资金融通。因而,对典当权的从属性应作约束解说。典当权建立的从属性,只须将来完成典当权时,有被担保责任存在即可。这样,典当权能够先于消费假贷债款而建立,能够为此类债款供给担保。很明显,这也是为将来债款担保。
(四)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
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可否设定典当担保?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则,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而损失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民事权力的法令准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损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力自身并没有消除,仅仅该权力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维护,而成为一种天然权力。《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可见,债款债款联系并不因债款已罹于诉讼时效而消除。
关于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债款人仍能够自愿向债款人实行。债款人实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恳求债款人返还。债款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供给典当担保,并不违背典当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因而,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款,债款人仅获得回绝实行之抗辩权,债款并未消除,恳求权亦并非不得行使;关于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供给担保而设定典当权的,与典当权设定的附随性特征并无不合,何况民法规则有时效利益抛弃的准则,恳求权现已时效消除,债款人仍为之提出担保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恳求返还;故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款,能够为典当担保的债款。
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第222条规则:“(1)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权回绝给付。(2)为清偿时效现已消除的恳求权而实行的给付,尽管不知时效现已消除,也不得恳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供认或许供给担保的,亦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第2款也规则:“恳求权现已时效消除,债款人仍为实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恳求返还。其以契约供认该债款,或提出担保者,亦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