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1:29
发作胶葛或是争议时,需求进行诉讼处理。法院对诉讼案子是有统辖权的,有的案子无权受理,就需求移交统辖,可是要契合移交的条件。那么移交统辖有必要具有的条件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移交统辖有必要具有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现已受理案子。若没有受理的案子,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统辖的,不存在移交统辖问题,应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二)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依法享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而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子。
(三)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统辖权。这是对移交案子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交,只能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在具有上述三个条件的一起,还有必要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则的“不得再自行移交”的意义,才干正确认识和适用移交统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交,是指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交案子裁决,对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交案子的法院有必要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交。如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以为该院依法确无统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这样规则,既能够避免法院之间彼此推诿或许抢夺统辖权,又能够避免延迟诉讼,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据《定见》的规则,案子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统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改变的影响。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不得以行政区域改变为由,将案子移交给改变后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定后的上诉案子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许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再审。实践中,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现已对案子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可视为当事人抛弃了贰言权,也可不用移交统辖,由受理案子的法院持续审理。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移交统辖有必要受诉法院对案子没有统辖权,或是其他有统辖权的法院现已在先立案了。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移交统辖有必要具有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现已受理案子。若没有受理的案子,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统辖的,不存在移交统辖问题,应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二)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依法享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而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子。
(三)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统辖权。这是对移交案子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交,只能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在具有上述三个条件的一起,还有必要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则的“不得再自行移交”的意义,才干正确认识和适用移交统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交,是指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交案子裁决,对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交案子的法院有必要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交。如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以为该院依法确无统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这样规则,既能够避免法院之间彼此推诿或许抢夺统辖权,又能够避免延迟诉讼,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据《定见》的规则,案子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统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改变的影响。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不得以行政区域改变为由,将案子移交给改变后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定后的上诉案子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许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再审。实践中,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现已对案子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可视为当事人抛弃了贰言权,也可不用移交统辖,由受理案子的法院持续审理。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移交统辖有必要受诉法院对案子没有统辖权,或是其他有统辖权的法院现已在先立案了。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