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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爱茂诉金龙乡卫生院医疗损害发生后达成有调解协议和医疗事故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8:33
    原告:向爱茂。    被告:会同县金龙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    1996年10月7日黄昏,原告向爱茂送其妻梁玲丽到被告卫生院三门诊部急诊。值勤医师何政接诊查看时,该院另一医师梁庄坤向何政提出,梁玲丽的病可能是钩端螺旋体但何政确诊以为梁玲丽患的是妇科病、肺炎及心脏病,并据此开药留院医治。次日上午8时许,梁玲丽忽然烦燥不安,全身冒汗,其家族要求转院医治。何政在请示卫生院后赞同转院。当梁玲丽被抬上车不久即呈现口鼻流血时,卫生院未采纳应急抢救办法,仍让患者转院,行车途中,梁玲丽心脏中止跳动,送到县医院时已逝世。事发的第二天,会同县卫生局、金龙乡政府进行了查询。10月10日清晨1时,会同县卫生局、金龙乡政府、卫生院的领导安排原告向爱茂及死者的其他亲属与何政就此工作进行调处,达到如下协议:1、死者的丧事由向爱茂担任,不得向何政提出任何要求;2、何政一次性补偿向爱茂6000元,限当日12时前实现,由梁庄坤医师担任担保;3、本协议自调停之日起,两边不得以任何借口捣乱,不然形成不良后果,由肇事者担任。协议签定后,卫生院即以何政的名义向死者家族支付了6000元赔款。    过后,向爱茂屡次口头向县卫生局等部分要求对其妻逝世原因作出判定,但没有成果。1997年1月30日,向爱茂向怀化区域医疗事端技能判定委员会书面恳求作医疗事端判定,该会有关人员在其恳求上签署了"请会同县卫生局按程序进行处理"的定见,但无成果。1997年4月10日,向爱茂又书面向会同县医疗事端技能判定委员会恳求作医疗事端判定被承受。该会于1997年5月22日出具判定结论:死者梁玲丽所患疾病为钩端螺旋体病(肺出血型),何政医师确诊失误,医治差错不得力,患者终因肺大出血窒息逝世,属一级医疗技能事端。事隔一个月后,何政对该判定结论提出异议,会同县医疗事端技能判定委员会于同年74日以死者家族恳求判定超越3个月时限为理由,下告诉撤销了原裁决。    梁玲丽与向爱茂有一个11岁的女孩和一个4岁的男孩。梁玲丽之父为退休人员,其母务农。向爱茂因以为运补偿太少,经屡次向卫生院索赔未成,便于1997年7月6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值勤医师何政不听梁医师的定见,将我妻的病作为妇科病治,导致我妻逝世,给我形成极大精神痛苦和家庭经济重大丢失。恳求判令卫生院补偿小孩及白叟的抚养费、生活费4万元,精神丢失费5万元,误工费、经济补偿费等1万元,算计10万元。    被告卫生院答辩称:原告说患者死于钩体病没有根据。关于患者的逝世,原告也有差错,因是在疾病晚期才送我院医治,患者身后,经有关部分安排调停,两边已自愿达到了协议,我院已按协议悉数履行了责任。这次工作不属医疗事端,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会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承认上述现实。以为:卫生院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过于自信,确诊失误,医治办法不力,对梁玲丽逝世有必定的差错,应当承当必定的民事责任。但工作发生后,在会同县卫生局、金龙乡人民政府、卫生院的掌管下,原告及患者的其他亲属与何政就该医疗纠纷达到的调停协议,并按协议实现。该协议是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的,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原告及患者的亲属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处置,现又反悔,要求卫生院补偿10万元,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26日判定如下:驳回原告向爱茂的诉讼恳求。    向爱茂不服此判定,向怀化区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判定确定现实自相矛盾,判定成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偿协议并非与卫生院达到的,而是与何政医师个人签定的。卫生院没有承当医疗事端责任显失公平。恳求二审法院判令卫生院补偿各项丢失15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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