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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抵押贷款 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3:13

    「案情」    1982年3月9日,朱某(女)与戚某挂号成婚,婚后修建房产一座。1993年两边开端分家日子,2000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2001年11月30日离婚。1999年戚某以该房产作典当向信用社借款8万元,并处理了典当挂号。借款到期后,戚某未向信用社归还借款。信用社将朱某与戚某诉至法院。    「剖析」    本案虽是假贷胶葛,但涉及到三个法律联系:一是假贷联系,二是典当联系,三是共有联系。    假贷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案子争论的焦点是典当合同的效能与债款是否归于共有。在案子的处理中发生了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典当合同是有用的合同。典当合同通过合法挂号是有用的合同,债款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归于一起的债款。理由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该条款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一起产业上的权利是相等的。日常日子需求而处理夫妻一起产业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二)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求对夫妻一起产业做出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定见。别人有理由信任其系夫妻两边一起意思标明的,另一方不得以不附和或不知道为由对立好心第三人。”    本案中,戚某虽没有得到朱某的清晰授权,可是戚某是朱某的老公,且二人正在一起日子期间;何况房产证上挂号的房子一切权人只要戚某一人,作为这两项现实的存在,使得信用社有理由信任,戚某享有妻子朱某的署理权。何况该低押合同现已进行了挂号,典当的行为是合法的,戚某作出典当民事行为应对朱某发生法律效能。依据《合同法》表见署理准则,即《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的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本案中,戚某借款时是在戚某与朱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戚某的借款行为也署理了朱某的行为。即该笔债款为夫妻间的一起债款。理应由夫妻一起归还。    第二种定见以为,典当合同为无效合同,该笔债款是个人行为所负的债款不属一起债款。理由是《最高公民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说》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则:“一起共有人以其共有产业设定典当,未经其他共有人的附和,典当无效。可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附和,典当有用。”本案戚某在将一起房产典当时未征得共有人朱某的附和,也没有依据证明朱某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房产被典当这一现实,即典当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债款不属夫妻一起的债款,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的若干具体定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下列债款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一方以个人产业清偿:第三项规则:一方未经对方附和,单独筹资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本案戚某和朱某早在1993年开端分家,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且也没有依据标明收入用于一起日子,因而,不该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    河南省建设厅、中国公民银行河南省分行一起发布的《河南省房子典当管理办法》第16条规则:“处理挂号应当提交共有人附和典当的证明。”建设部公布的《关于房地产换押管理办法》第19条规则:“以共有的房地产典当的,典当人应当事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附和。”第32条规则:“典当挂号应提交共有人附和典当的证明。”《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有产业享有相等的处理权。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夫妻间对日常日子需求的产业处理,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对重要产业处理决议的,需两边洽谈一致。本案戚某与朱某系夫妻联系,戚某所典当的房产为夫妻共有产业,这是不争的现实。戚某在将共有房产典当时,没有征得共有人朱某的附和,朱某也未给房产典当出任何证明。换一个视点看,戚某典当房产时,没有严厉按照法律规则。尽管房产典当处理了挂号,但在挂号时也未严厉检查,在房产典当挂号缺少共有人附和典当证明。即典当挂号缺少必备条件不具备法律效能。另外戚某将房产典当的行为以超出了日常日子需求。不符合《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则,是一种典当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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