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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1:14
由于从前协作承揽挖机经商,朱某欠下了韦某1万元的挖机承揽款。眼看着欠款到期,韦某迟迟不见朱某来还钱。屡次追讨无果后,手握欠条的韦某一纸诉状将从前的生意同伴兼老友朱某告到了海盐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朱某拿出了一张有韦某签名的付款凭据,宣称上面的1万元金钱便是自己还给韦某的欠款。这1万元钱究竟还了没有?韦某和朱某各不相谋,一时刻难辨真假。
欠下1万承揽款屡次追讨无果
几年前,韦某和朱某合伙买了一台挖机一同在安徽协作经商。2007年,朱某承揽下了挖机,每年要交给韦某1万元的承揽款。2008年2月,朱某给韦某写下了一张欠条,标明自己欠对方1万元挖机承揽款。2008年4月,两人又从安徽回到了海盐。
眼看着1万元欠款行将到期,朱某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韦某屡次打电话追讨,但朱某一向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0年2月,朱某仍旧分文未付。无法,韦某拿着当年朱某写下的欠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簿公堂原被告各不相谋
韦某本以为欠条在手,证据确凿,朱某一定会还清欠款。哪里想到,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付款凭据,称1万元欠金钱早在2008年12月就还清了,付款凭据上还有韦某收取1万元钱款的签字。韦某在看到朱某供给的凭据时,供认上面的签名是他自己签的,可是上面的金钱是第三人俞某交给他的挖机劳务费。
当问及签下付款凭据时的一些细节时,韦某表明上面的文字和金额都是俞某写的,并能清楚地说出其时的时刻和地址。而朱某仍是坚持自己的说法,称自己是当面亲手把1万元交给韦某的,而至于凭据上的内容是谁书写,其时还有什么人在场,朱某不是“不知道”,便是“记不清”。
要害证人证明付款凭据与欠款无关
通过审理,法院发现本案的要害证人便是俞某,所以法院就原被告两边的说法向俞某核实,俞某的说法与韦某相吻合:付款凭据是由俞某填写的,1万元也是俞某付出的挖机工作时刻款,即为挖机的劳务费用。
别的,法院以为在本案中,朱某所举的付款凭据在形式上并不是完好意义上的收条,而是在事前有印刷好的文本中填写构成的。朱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的两次开庭中对付款凭据的相关细节表述清楚,而朱某对韦某持有的欠条也并无贰言。因而,法院支撑韦某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朱某付出原告韦某挖机承揽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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