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22:46
案 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茂军,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大学文明,原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开发区通榆南路83号。 1999年5月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与我国联合通讯公司宿迁分公司签定协议,展开130数字移动电话入网代理事务,并根据事务需求刻制了一枚“我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泗洪代理处”公章。1999年6月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在泗洪建立分公司。1999年10月上诉人卞茂军私自将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与我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签定的《130数字移动电话入网代理协议》内容加以修正,并假造了一份我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出具给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的证明作为反担保文件提交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据此别离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20日为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在我国建设银行泗洪支行两次借款供给担保。第一次借款20万元,期限6个月,2000年4月18日借款到期后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准时归还了本息;第2次借款20万元,期限5个月,2000年9月借款到期后,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亦准时归还了本息。其间,2000年4月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在运营130入网代理事务的一起,与北京市海华通讯公司南京分公司签定转让协议,开端出资运营宿迁海华寻呼台。 2000年9月归还第二笔借款后为持续向银行借款,上诉人卞茂军将“我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泗洪代理处”印章变形成一枚“我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印章,并用该枚印章假造了一份我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关于同意为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供给反担保的函,作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持续供给担保的反担保文件。2000年9月29日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从我国建设银行泗洪支行第三次借款25万元,期限6个月。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向银行供给了担保,并收取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手续费3000元,暂扣保证金5万元。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实践使用借款19.7万元。2001年1月22日宿迁邮政局所属邮通公司因房子租借与宿迁海华寻呼台发作胶葛,将寻呼台机房封门,致使宿迁海华寻呼台事务中止。2001年3月29日第三笔借款到期,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未能归还本息,泗洪盛达咨询担保公司代为还款209193.70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卞茂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卞茂军辩称其对借款没有非法占有意图。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卞茂军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和履行合同进程中选用诈骗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卞茂军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00元;别的对违法所得19.7万元予以追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 1、上诉人卞茂军在借款进程中有诈骗行为是客观事实,但获得的借款,实践用于出资运营130移动电话入网代理和海华寻呼事务;2、上诉人接连三次以相似办法获得借款,前两次均如期归还本息,第三笔借款到期前因为客观上发作了第三人侵权致使宿迁海华寻呼台事务中止,致使借款无法归还;3、上诉人在寻呼事务被逼中止,还款才能受限后,曾及时将有关状况告诉担保公司和银行,并提出将一辆依维柯轿车和部分债务转让给担保公司,以削减担保公司的丢失,体现出了必定的还款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