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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有哪些不同的观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2:58
核心内容:交通闯祸罪自首存在否结论和肯结论两种不同的观念:否结论以为交通闯祸罪不存在自首。肯结论以为,交通闯祸罪和其他罪相同,也能够建立自首。下面由听讼网小编具体介绍。
交通闯祸罪自首的不同观念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现在,刑法学界通说以为自首的确定,“依照罪刑法定准则,应严厉依据刑法规则自首的二要件确定。假如再以三要件确定自首,无法令依据。” 至于交通闯祸罪中是否存在自首,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观念:
1、否结论
该观念以为,交通闯祸罪不存在自首。理由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一些交通法规中,都规则有员肇过后要主动报案、保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特别要求。因而在事实上,大多数闯祸者都是遵循规则自意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抢救被害人的,毋须公安部门追捕归案。这是法令对闯祸者规则的特别责任。履行了这种责任,仅仅做了他们应做的事,不能被确定为是自首予以从宽处理。
否定的观念现在已很少有人建议,绝大多数学者以为,交通闯祸罪中是存在自首的。
2、肯结论
该观念以为,交通闯祸罪和其他罪相同,也能够建立自首。但因交通闯祸罪在立法上分为三个刑档,所以在肯结论中关于自首存在的规模,又有不同知道:
、广义说
该观念以为,只需闯祸者不是在肇过后妄图逃脱被公安机关等捕获或被大众扭送有关机关,而是自意向有关机关或人员报案听候处理的,就应确定为自首,予以从宽处理。至于那些在肇过后畏罪潜逃,后又悔悟或出于其他动机主动投案、照实交代罪过,并承受审判的,相同应确定为自首。只因自首自觉程度不同,前一种状况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大于后者。 自首存在于交通闯祸的各个阶段,肇过后逃逸主动投案天然构成自首,而交通肇过后活跃进行抢救并向有关机关投案,也应当以为构成自首。
、狭义说
该观念以为,交通闯祸罪是一种特别的过失违法,自首一般只存在于肇过后逃逸的状况中;即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逃逸,但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之前,又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承受检查和裁判。
、折衷说
该观念以为,交通闯祸罪的自首有两种:一种是交通闯祸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自首;另一种是肇过后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自首是一般景象,能逃跑而不逃跑的自首是破例。能逃跑而不逃跑的是指闯祸发生在夜间或郊野偏远之处,除了被害人之外别无别人发现,并且闯祸者自己没有受伤,闯祸车辆完好无缺。此种景象,实实在在反映出闯祸者真挚悔罪的诚心,因而应该确定为自首。
这三种观念关于交通后又主动归案的自首都没有贰言。不同之处在于,狭义说和折中说都以为,交通肇过后没有逃逸的,一般不建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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