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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亲留遗产婚生子女可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6:19

甲先生和乙女士是再婚夫妻,成婚已有15年,甲先生和前妻育有两个子女,再婚后和乙女士又育有一女。甲先生和乙女士寓居的房子在甲先生再婚之前归于单位一切。婚后,在房改期间,夫妻二人出资购买了该房子。甲先生逝世后,乙女士与甲先生的前妻及子女们欲分配该房产。
法院判定:将房子产权的一半划归乙女士一切,另一半产权作为甲先生的遗产,由乙女士、她与甲先生生育的女儿、甲先生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子女共四人承继。
说法:本案的房子原为甲先生单位一切,甲先生与乙女士成婚后一起置办了该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则,该房应为夫妻共有产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0条、第26条规则,乙女士、她与甲先生生育的女儿当然为榜首次序的承继人,甲先生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子女是他的婚生子女,也为榜首次序的承继人。因为该房子在购买时因甲先生特别身份而享受了福利待遇,法院在详细确认各承继人的比例时或许会对甲先生与前妻所生子女有所照料,或许会恰当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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