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1:47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运营罪】违背国家规则,有下列非法运营行为之一,打乱商场次序,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未经许可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的;
(二)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运营证券、期货或许保险业务的;(榜首修正案第8条添加此项)
(四)其他严峻打乱商场次序的非法运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峻的传销或许变相传销行为怎么定性总是的批复》(2001年4月10日)
关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制止传销运营活动的告诉》发布今后,依然从事传销或许变相传销活动,打乱商场次序,情节严峻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以非法运营罪科罪处分。
施行上述违法,一起构成刑法规则的其他违法,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处理赌博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5年5月13日)
6.未经国家同意私行发行、出售彩票,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以非法运营罪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防备、操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祸的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六条违背国家在防备、操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祸期间有关商场运营、价格管理等规则,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峻打乱商场次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以非法运营罪科罪,依法从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乱电信商场管理次序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年5月24日)
榜首条违背国家规则,采纳租借世界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许其他办法,私行运营世界电信业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盈利活动,打乱电信商场管理次序,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以非法运营罪科罪处分。
第二条施行本解说榜首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非法运营行为“情节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