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得抵押借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2:07
在告贷合同的典当担保中哪些产业不得典当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而在债款人(一起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成的协议。
法令咨询:在告贷合同的典当担保中哪些产业不得典当?
律师回答:
榜首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榜首百八十三条 城镇、村企业的建造用地使用权不得独自典当。以城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其占用规模内的建造用地使用权一起典当。
榜首百八十四条 下列产业不得典当:
(一)土地所有权;
(二)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令规则能够典当的在外;
(三)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产业;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得典当的其他产业。
相关法令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随同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有必要以必定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被担保的合同联系是一种主法令联系,为之而建立的担保联系是一种从法令联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缔结意图是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实行,维护买卖安全和债款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建立应以相应的合同联系的发作和存在为条件,并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不得超越主合同债款的规模。二是处置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除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联系消除,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联系也随之消除。四是效能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能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缔结时刻,能够是与主合同一起缔结,也能够是主合同缔结在先,担保合同随后缔结。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不从归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则了最高额确保和最高额典当,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或许典当权。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是指合同债款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许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首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职责产业的弥补,即担保合同一经有用建立,就在主合同联系的基础上弥补了某种权利责任联系,从而使确保债款完成的职责产业得以扩张,或使债款人就特定产业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的可能性。
二 效能的弥补,即在主合同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实践实行。只要在主债款不实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才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成。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而在债款人(一起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成的协议。
法令咨询:在告贷合同的典当担保中哪些产业不得典当?
律师回答:
榜首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榜首百八十三条 城镇、村企业的建造用地使用权不得独自典当。以城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其占用规模内的建造用地使用权一起典当。
榜首百八十四条 下列产业不得典当:
(一)土地所有权;
(二)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令规则能够典当的在外;
(三)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产业;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不得典当的其他产业。
相关法令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随同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有必要以必定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被担保的合同联系是一种主法令联系,为之而建立的担保联系是一种从法令联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缔结意图是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实行,维护买卖安全和债款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建立应以相应的合同联系的发作和存在为条件,并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不得超越主合同债款的规模。二是处置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除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联系消除,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联系也随之消除。四是效能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能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缔结时刻,能够是与主合同一起缔结,也能够是主合同缔结在先,担保合同随后缔结。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不从归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则了最高额确保和最高额典当,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或许典当权。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是指合同债款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许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首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职责产业的弥补,即担保合同一经有用建立,就在主合同联系的基础上弥补了某种权利责任联系,从而使确保债款完成的职责产业得以扩张,或使债款人就特定产业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的可能性。
二 效能的弥补,即在主合同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实践实行。只要在主债款不实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才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