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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遗嘱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1:27
所谓公证遗言,是指遗言人生前缔结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言。遗言人能够在法令答应的规模内,依照法令规定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作出个人处置, 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这种处置行为便是遗言。遗言人缔结遗言的方法有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口头遗言、公证遗言等,其间以公证遗言的证明力最高。
请求遗言公证应供给的资料:
☆请求人为境内的,应供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供给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言触及的产业凭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言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言人若已写好遗言(草本)的,也可供给。遗言中指定遗言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遗言处置产业的规模:
应为遗言人个人一切。其间如果有爱人的遗产没有切割的,应领先处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处理遗言公证。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产业比例。
注意事项: 1、处理遗言公证,遗言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处理,不能托付别人代理。
2、立遗言人应神智明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钳制或受诈骗等状况。
3、本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言公证的,现要改变或吊销原遗言公证的,应当提交本来的遗言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处理。
4、立遗言人逝世后,遗言继承人应当持遗言公证书、死者逝世证明,及自己身份证件来本处处理继承权公证。如遗言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规模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处理承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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