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银集团诉华融实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7:44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36号东方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北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陈建民,北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令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勾栏甲1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北京华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魏阳,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陶姗,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经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银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华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魏阳、陶姗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北银公司与宁波保税区华鑫进出口公司等北京中软英特信息技术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股东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后,并没有就股权转让事项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股权的改变挂号,即北银公司在有关中软公司的法令文件上没有获得股东身份,其不具备向华融公司转让中软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故北银公司与华融公司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北银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当首要职责。在北银公司与华融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后,现华融公司提出中止合同,北银公司予以赞同,但以受让价款已给付其他企业为由标明不能当即交还转让价款,上述辩论定见不能建立,北银公司应将所收取的6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交还华融公司。判定:北银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还华融公司六百万元。上诉人北银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定,上诉的首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确定因上诉人未处理股权转让事项而不具有向被上诉方转让其出资身份而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无效是没有根据的;2、一审法院不将中软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亦无法令依据。恳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华融公司遵守原审法院判定,其首要辩论理由是:1、我方与北银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清晰约好北银公司转让的股权需是合法完好的;2、中软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联系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22日,华融公司与北银公司签定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规定:鉴于中软公司系1997年8月12日在北京注册挂号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姑苏工业园区华新信息中心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系1997年8月6日在姑苏挂号注册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北银公司对中软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中软公司对华新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两边达到如下协议:北银公司向华融公司转让其在中软公司具有的51%股权及中软公司具有的华新公司40%的权益,转让费算计5500万元人民币;所转让的股权连同其隶属的其他权益同时转让。北银公司在合同中向华融公司确保:北银公司现已完成对中软公司的悉数出资责任并合法成为中软公司的股东,北银公司还确保中软公司其他股东已完成了对中软公司的出资责任并合法成为了中软公司的股东;假如中软公司任何股东未完成其出资责任,则北银公司将与未完成出资责任的股东一同承当连带职责。两边还约好,北银公司向华融公司转让的其在中软公司所具有的股权是合法的、完好的;北银公司向华融公司转让的中软公司在华新公司的权益,可以获得中软公司整体股东的赞同,该转让权益是合法、完好的;华融公司受让的股权及权益敷衍转让价款算计5500万元人民币,其间北银公司赞同华融公司付出价款3500万元,剩下价款2000万元北银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认购,作为对华融公司新增股份的出资;华融公司应于1999年7月23日向北银公司付出转让价款600万元人民币;北银公司应于1999年8月20日前向华融公司提交,中软公司及北银公司赞同北银公司将中软公司51%的股权及华新公司权益转让给华融公司的股东会抉择、经华融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物评价组织对华新公司和中软公司出具的审计陈述和评价陈述,且该审计陈述和财物评价陈述标明中软公司的净财物值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的80%,华新公司财物情况契合华融公司的要求;北银公司担任将华新公司改变名称为姑苏工业园区信息港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港公司)。两边约好,华融公司于1999年8月20日向北银公司付出转让价款2000万元人民币,于1999年9月30日前向北银公司付出转让价款900万元人民币,于1999年12月31日前进行以北银公司为发行目标的定向增资扩股,其应向北银公司付出的受让剩下价款2000万元人民币,转为北银公司认购新增股份的出资,折合2000万股,每股1元人民币。两边还约好,假如北银公司未能实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华融公司有权中止付出剩下价款,并中止本合同,北银公司应将华融公司已付出的金钱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交还华融公司,并付出违约金,其金额为本合同约好总价款的10%;假如华融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实行相关责任,华融公司向北银公司付出违约金,其金额为本合同约好总价款的10%。合同签定之后,华融公司即向北银公司付出转让价款600万元。1999年8月,中华财政咨询公司(以下简称财政公司)对中软公司出具一份财物评价陈述。该评价陈述承认:委估财物总额为982。68万元,负债总额为944万元,其间无形财物为58。9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8。68万元,截止评价基准日,中软公司净财物为人民币30。34万元。该陈述还指出,中软公司作为高科技企业,具有多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产品,其间有的现已投入生产。但因为中软公司对这些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相关法令证明文件注重不行,这些网络技术、软件产品均未在相关部分处理版权、著作权挂号,因为权属存在缺点,财政公司在征得华融公司、中软公司一致赞同的基础上,本次评价不将该公司具有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财物归入本次评价规模。同月,财政公司还向华融公司出具一份关于中软公司中文全文检索系统的咨询陈述,称对上述检索系统的预算价值为1460。21万元。并称该预算成果的建立是根据以下现实:中软公司独家具有合法产权、中软公司继续运营、中软公司供给的各项材料实在合法、中软公司对检索系统软件将不断进行改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