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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务要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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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缔结兼并契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令行为。其有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两种方法。公司兼并中发生了民事主体的改动、建立或消亡,法人产业与债款的搬运、并归,因而,除了对公司自身和股东存在巨大影响之外,也与公司债款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各国立法均将债款人维护作为公司兼并的重要内容进行规制。公司兼并中对债款人的维护,首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兼并中公司债款债款的归纳承继;二是赋予公司兼并中债款人享有特定的权力。这些特定权力首要包含知情权、贰言权即要求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力危害的救助请求权。我国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兼并的规则,契合公司兼并功率的要求,可是在公司债款人维护上面,新《公司法》的规则却不尽善尽美,准则规划上存有许多缺点,殊有进一步确认之必要。
一、知情权
在公司兼并即债款人改动的过程中,债款人首要享有知情权。兼并各方当事人有职责向债款人奉告兼并的实际及其享有的贰言权,各国立法对此均做有规则。如日本商法第100条规则,公司应在兼并抉择作出之日起二周内涵政府公报上向债款人布告,奉告其对兼并有贰言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并别离催告已知的债款人。留给债款人提出贰言的期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这儿有两点需求着重:一是知情权的内容,也便是公司奉告的内容。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兼并的实际奉告公司债款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款人享有的贰言权奉告公司债款人。二是奉告的方法。这首要包含布告和告诉两种方法,大都国家采纳布告一种方法,有些国家则规则一起采纳布告和告诉两种方法。三是布告的方法。有些国家规则布告有必要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有些国家则对此没有清晰。
二、贰言权: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力
债款人的贰言权是公司兼并中债款人维护的中心。债款人在知道公司兼并的音讯后,有权力在法定时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款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公司贰言权的首要内容便是债款人享有要求清偿或供给担保的权力,可是公司债款人是否可任意挑选这两种方法,立法并没有清晰规则。有人以为,要求进行清偿的债款准则上是到期债款,供给担保则只适用于未到期债款,而且有必要以兼并对其债款发生危害为贰言的构成要件。[1]也有人以为,在公司债款人贰言权不能阻却公司兼并后,需求在这方面恰当加强对债款人的维护。在公司兼并致使兼并后的公司财物削减、债款添加(如与亏本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兼并)等使债款人原有的清偿位置遭到晦气影响、清偿利益遭到危害的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款人应有权要求公司提早清偿债款。不过为防备债款人乱用此项权力,应规则要求提早清偿的债款人要举证证明其清偿利益因公司兼并而的确遭到危害[2]。
笔者拥护第二种定见,不过需求指出的是,关于到期债款而言,不管公司是否兼并都是公司所应立刻实行的职责,因而,假如债款人要求公司清偿的,公司不得以担保替代清偿;可是债款人要求公司供给担保的,公司可在担保与彻底清偿自在作出挑选。而关于未到期债款,债款人有必要要举证证明公司兼并会危害其清偿利益,假如理由建立,公司就应依照债款人要求供给担保或进行清偿。可是,这儿还需求注意未到期的担保物权,特别是在物权法确认了起浮抵押后,其更有确认之必要。笔者以为,关于未到期的担保物权,假如债款人要求从头供给担保的,公司应从头供给担保。可是债款人要求公司清偿的,个人以为公司能够在清偿与提存之间自行做出挑选,究竟未到期的担保物权是作为未到期的主债款的一种从权力,假如这个时分强制要求债款公司进行清偿,明显对公司债款人维护过度,而经过提存的方法,则能够到达平衡。
三、权力危害的救助请求权
在实践中,假如公司并不实行维护公司债款人的程序,即公司没有依照法令规则的要求,满意公司债款人的知情权和贰言权时,公司债款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力。笔者以为,根据公司兼并功率优先,统筹公司债款人维护的准则,公司未恰当实行债款人维护程序时,并不能导致公司兼并无效,也不发生阻碍公司兼并的进程。可是贰言债款人能够经过诉讼强制要求公司为债款人清偿债款或供给相应的担保。一起债款人由此形成的丢失,能够要求相关人员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在这儿,补偿人员的规模包含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赞同作出违法抉择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实行法定奉告职责或清偿、担保职责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未实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过这些人中有依据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能够免责。德国公司改组法第25条规则,兼并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职责作为连带债款人对公司、股东或债款人因兼并而遭受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实际上,要求公司相关人员承当连带职责是防止公司不实行维护公司债款人最有利的方法,这也是公司相关人员不实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所应承当的法令结果。
四、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和完善
比较1993年《公司法》和2005年新《公司法》对公司兼并的规则能够看出,1993年《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和 2005年《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则。新《公司法》为进步公司兼并的功率,改动了原《公司法》在债款人利益维护上选用严峻的事前防备形式,取消了公司不满意对兼并持有贰言的债款人的要求不得兼并的规则,债款人的贰言权不再具有阻却公司兼并的效能。一起,简化公司兼并程序,缩短布告期间。而为了维护公司债款人的利益,新《公司法》也在立法上设置了知情权和贰言权。一起,还对不实行维护公司债款人程序的公司设置了行政职责。2005年《公司法》第205条。
能够说我国新《公司法》在修正过程中,很好地满意了公司兼并的功率要求,可是关于公司债款人的维护,却存在许多的短缺,需求进一步完善。
榜首,没有清晰布告的方法。新《公司法》只是要求公司在报纸上进行布告,这就会导致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当地十分不出名的报纸进行布告,然后使得许多债款人实际上并不能得知公司兼并的实际,规避了公司的奉告职责。在国外,公司布告的媒体是由法令明文限制的,在法国是由兼并各方公司在遍地总机构地点省的法定布告报纸上,日本则是在在政府公报上。因而,有学者就提出,我国应当建立一个专门刊登企业布告的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信息发表刊物,并在司法解释或有关行政规章中清晰规则,一切有关企业建立、改动、刊出的布告均应当在该刊物上发布。[1]立法作出这种确认,实有必要。
第二,没有清晰债款人知情权的内容。如前所言,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兼并的实际奉告公司债款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款人享有的贰言权奉告公司债款人。可是因为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清晰奉告的内容,实践中就会呈现公司只是奉告债款人公司兼并的实际,而没有奉告公司的贰言权的景象,尽管在理论上是对奉告职责的违背,可是因为立法的不清晰,在司法实践就会带来确定上的疑问。
第三,对公司债款人的贰言权规则的过于简略。公司债款人的贰言权因为包含要求公司清偿债款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的内容,可是该怎么适用,因为立法规则的不清晰,就存在了“进行清偿的债款准则上是到期债款,供给担保则只适用于未到期债款”之说,以及未到期债款该怎么处理、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该怎么行使等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第四,没有规则相关职责人的连带民事补偿职责。新《公司法》尽管对不实行维护公司债款人程序的公司设置了行政职责,但对债款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已无法改动公司现已兼并的实际,也不能补偿债款人遭到危害的经济利益。只要规则相关职责人的连带民事补偿职责,才是对公司债款人最好和最有用的法令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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