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一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0:48

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胶葛案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00三年第一期(总第81期)原告:谢民视,男,52岁,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住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被告:张瑞昌,男,53岁,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住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瑞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谢民视因与被告张瑞昌、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公司)发作股权转让胶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原告谢民视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瑞昌原为大学同学,张瑞昌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公司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依据对老同学的信赖,原告按张瑞昌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公司汇入40万美元,以出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公司的副董事长,但一向未参加金刚公司的运营处理。1999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处理公司时,才发现张瑞昌并未按合同、规章的约好,将其承诺投入的211万美元现汇及价值89万美元的出产设备注入金刚公司,而是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当作他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并且在运营处理期间还有违规操作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景象。为此,原告向张瑞昌要求退出金刚公司,由张瑞昌按原价收买其出让给原告的20%股权。张瑞昌表明赞同,并与原告达到协议,草拟了《股权让度协议书》,但在即将签约时,因张瑞昌改变付款条件,致签约未成。两边又承认以金刚公司董事会抉择案的方法替代股权转让合同。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抉择案(以下简称“3·13抉择”),赞同原告将金刚公司20%股权以4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瑞昌;赞同在抉择签署后两日内,将公司购买的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作价421145元人民币过户给原告,一起将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出售款中的150万元人民币先支交给原告,余款由金刚公司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汇票每月付出一次;若有任何一期透支或被退票,原告有权建议悉数未到期债款。因为张瑞昌实践是金刚公司的全额出资人,因而张瑞昌对原告的付款行为,即为金刚公司向原告的付款行为。董事会抉择作出后,原告即脱离金刚公司,张瑞昌也现已向职工宣告了原告退股的音讯。而张瑞昌并未将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金刚公司也未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收据付出余款。原告以为,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分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但现已是依法建立的合同,具有法令约束力。现在张瑞昌和金刚公司未按协议向原告付出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为保护己身合法权益,故提申述讼,恳求判令张瑞昌当即向原告付出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按1:8.279的份额折算的人民币3311600元;判令金刚公司连带清偿张瑞昌的这一债款。原告谢民视提交了以下依据:1.金刚公司的工商挂号资料,以证明金刚公司的原始股东情况;2.谢民视付出出资款的汇款凭据及股东改变后的赞同证书、营业执照,以证明谢民视的出资情况。这些依据还证明,至2000年6月,金刚公司实到注册资金是50万美元。3.谢民视于1999年10月17日向张瑞昌宣布的质疑函,以证明谢民视退股缘由。4.张瑞昌于1999年10月22日给谢民视的回函。5.《股权让度协议书》草案以及谢民视与张瑞昌和金刚公司为股权让度事宜的来往传真,以证明退股有充沛洽谈的进程。6.金刚公司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的董事会A、B抉择,议定谢民视将持有的金刚公司20%股份作价40万美元转让给张瑞昌。被告张瑞昌辩称:被告金刚公司是自己与案外人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一起建立的中外协作企业。原告谢民视为了参股,共向金刚公司汇入资金392908.64美元,不是40万美元。谢民视的资金是汇入金刚公司,而金刚公司不是自己的私人企业。谢民视将自己列为本案被告,没有现实依据。金刚公司确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董事会抉择,整体董事赞同由自己承购谢民视的20%股权。依据《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的规则,公司股权的改变,光有董事会抉择是不可的,有必要通过批阅机关的赞同和挂号机关进行改变挂号。这次董事会还抉择,将归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给谢民视付出股权转让款。此举如付诸实施,就会形成协作公司的注册本钱削减,这有悖法令规则。董事会尽管抉择谢民视把价值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但由董事会抉择的方法转让,不契合法令的要求。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则,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纳书面方法。抉择后,谢民视没有与自己缔结过转让的书面合同。依据以上理由,谢民视现在依据金刚公司2000年3月13日的董事会抉择建议付出股权转让款,是违法的,其诉讼恳求不应当支撑。被告张瑞昌提交的依据是:1.金刚公司承受谢民视出资的进账凭据,其上记载谢民视的出资合计392908.64美元。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胶葛,与本公司没有相关。审理中,原告谢民视以被告张瑞昌、金刚公司成心不到政府部分处理股权改变手续、人为制作诉讼妨碍为由,添加一项诉讼恳求为:判令张瑞昌和金刚公司到政府有关部分处理因股东、股权改变所引起的悉数法令手续。原告谢民视还弥补提交了以下依据:7.张瑞昌发给女儿的传真,奉告谢民视已转股的现实。8.谢民视别离于2000年11月18日、12月18日所发敦促张瑞昌和金刚公司处理转股手续的函。9.谢民视于2001年1月18日致张瑞昌和金刚公司的函,要求张瑞昌和金刚公司不得将金沙江路69号店面房子等产业搬运。10.上海市嘉定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于2000年7月21日出具的证明,内容称:金刚公司自2000年3月13日今后,未向其提出过改变赞同证书原有事项的要求。针对原告谢民视添加的诉讼恳求,被告张瑞昌和金刚公司答辩称:因为金沙江踣69号底层房子的出售事宜未能践约成交,也因为谢民视现已要求政府职能部分中止处理金刚公司的股权改变手续,所以金刚公司无法办好股权改变手续,并非延迟不办。2000年12月5日,在谢民视托故回绝参加的情况下,金刚公司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作出了“关于2000年3月13日之A、B抉择中止实行”的抉择(以下简称“12.5抉择”)。因而,谢民视退股的现实条件已不存在,其付出股权转让款的诉讼恳求不能建立。金刚公司不会再因谢民视而去处理股权改变手续,谢民视添加的诉讼恳求也不能支撑。何况谢民视添加的诉讼恳求与本来的诉讼恳求是两个法令联系,应当分案申述、分案审理。被告张瑞昌和金刚公司弥补提交了以下依据:2.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杨从兴律师于2000年5月12日致“上海市嘉定区对外经济贸易办公室”的函,内容为:谢民视诉张瑞昌关于金刚公司的协作企业胶葛一案,现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立案。其二人受谢民视托付,要求“上海市嘉定区对外经济贸易办公室”对张瑞昌的任何增减本钱以及其它改变公司事项行为依法不予处理,待案子结束后再行处理。3.金刚公司2000年12月5日的董事会抉择,内容为:抉择中止实行“3.13抉择”。4.上海佳瑞会计师事务一切限公司2000年10月23日的验资陈述。该陈述承认至2000年4月1日,金刚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本钱为861398.64美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两边当事人提交的依据进行归纳评判,承认本案现实如下:1997年4月,被告张瑞昌与案外人立新公司签定《中美协作运营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约好协作建立被告金刚公司,协作各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供给完协作条件。同年5月29日,金刚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赞同建立,并于6月10日获得营业执照。1997年7月今后,原告谢民视出资,成为金刚公司的股东。后两边因金刚公司的资金以及运营等问题发作对立,谢民视要求退股。有谢民视、张瑞昌以及案外人立新公司到会的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3·13抉择”,赞同由张瑞昌承购谢民视的20%股权。关于被告金刚公司的资金。原告谢民视以营业执照的记载,以为只要50万美元;被告张瑞昌对营业执照的记载虽无贰言,但以己方提交的依据4,建议至2000年4月1日,金刚公司的资金是861398.64美元。资金是法人行为能力的产业根底,也是社会各界承认法人行为能力的一项依据,应当公示于众。对企业法人资金的确定,只能以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有用记载为准。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没有对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进行变化挂号前,应当确定金刚公司到位的注册资金是50万美元。关于原告谢民视向被告金刚公司的出资数额。被告张瑞昌以进账凭据为据,建议是392908.64美元;谢民视申述时建议其出资是40万元,在审理中以为或许因银行扣除手续费之故,而使出资款缺乏此数,对张瑞昌的建议不再表明贰言。“3.13抉择”议定的是谢民视将其持有的金刚公司20%股权作价40万美元转让给张瑞昌,不是金刚公司交还谢民视的出资款,因而确定谢民视原向金刚公司的出资数额,与本案的处理没有直接联系。但因为两边当事人存在争议,因而应当承认谢民视向金刚公司的出资数额为392908.64美元。关于“12.5抉择”。原告谢民视对“12.5抉择”自身的实在性不持贰言,但对该抉择的合法性持有贰言。因而,应当承认“12.5抉择”这一现实存在。关于被告张瑞昌和金刚公司是否到政府批阅机关申报过股权改变。原告谢民视以己方提交的依据11,建议张瑞昌和金刚公司从未向政府批阅机关申报;张瑞昌和金刚公司则以已方的依据3,建议申报过,仅仅因为谢民视托付的律师向政府批阅机关发函阻扰,才未办成。是否申报与申报后是否办成,是两个不同的法令现实。张瑞昌和金刚公司的依据3,尽管能证明谢民视托付的律师从前发函要求中止处理,但不能证明张瑞昌和金刚公司的确申报过。除此以外,张瑞昌和金刚公司没有提交任何向政府批阅机关递交过的股权改变申报资料。谢民视提交的依据11,却能证明金刚公司没有向政府批阅机关申报过股权改变手续,应当承认此为本案现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协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本案是在实行中外协作合同进程中发作的股权转让胶葛,依据这一规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审理。原告谢民视为退出被告金刚公司的协作运营事宜,与被告张瑞昌以及案外人立新公司达到了“3·13抉择”。该抉择不光议定了金刚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的计划,还对受让方怎么向出让方付出转让款等问题作出规则。“3·13抉择”具有董事会抉择和股权转让合同的两层特点,谢民视与张瑞昌在“3·13抉择”上签字时,两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建立。仅就合同的效能而言,该股权转让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该意思表明契合法令,应当确定具有法令效能。张瑞昌后来尽管又与立新公司达到了“12·5抉择”,欲以此抉择否决“3·13抉择”中的股权转让合同,但因为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谢民视未参加“12·5抉择”的议定,因而“12·5抉择”不能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则:“中外协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协作企业合同中的悉数或许部分权力、职责的,有必要经他方赞同,并报检查赞同机关赞同。”原告谢民视虽与被告张瑞昌达到了股权转让合同,并且该股权转让行为现已得到被告金刚公司董事会的赞同,但依法还应报经检查赞同机关赞同。因为金刚公司未按“3·13抉择”申报股权改变手续,致股权至今不能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作当事人预期的法令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其间一部分现实现已清楚,能够就该部分先行判定。”原告谢民视的原诉讼恳求是判令被告张瑞昌付出股权转让款,而股权转让款的付出有必要以股权转让行为得到检查赞同机关的赞同为条件。鉴于谢民视与张瑞昌之间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现实已查清,谢民视也已提出关于判令张瑞昌和被告金刚公司处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恳求,依法可对谢民视添加的这一诉讼恳求先行判定。至于谢民视关于付出股权转让款的诉讼恳求,待先行判定收效后视检查赞同机关的批阅成果再行处理。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判定:被告张瑞昌、被告金刚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就原告谢民视与张瑞昌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至批阅机关处理相关股权改变手续。先行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定收效。被告张瑞昌和被告金刚公司在判定收效后,到批阅机关申报了股权改变。批阅机关也现已按照申报,将金刚公司的出资者改变为张瑞昌和案外人立新公司。先行判定实行结束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揭露开庭,对两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款付出事宜进行审理。原告谢民视诉称:被告张瑞昌与被告金刚公司现已按照收效判定的规则,实行了股权改变挂号手续。为此,张瑞昌和金刚公司应当向原告付出约好的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鉴于“3·13抉择”作出时,金刚公司正处在运营困难中,因而其时约好由金刚公司出卖相关房子后付出股权转让款。现该协议签定已近两年,金刚公司的运营情况好转,故要求张瑞昌和金刚公司即时付款。被告张瑞昌辩称:“3·13抉择”作出的根底,就在于以售房款折抵股权转让款。因为相关房子的出售实践是由原告谢民视操作的,房子未能售出,其职责在于谢民视,故不赞同马上以现金方法给谢民视付款。另,谢民视的退股给金刚公司的运营形成很大压力,谢民视应当分管因而给金刚公司形成的亏本。被告金刚公司辩称:原告谢民视的退股行为的确给本公司的运营带来丢失,赞同被告张瑞昌的定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3·13抉择”分A、B两部分。抉择A议定:被告金刚公司以及整体董事赞同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包含悉数内装饰)作价人民币421145元过户给原告谢民视,公司或董事会成员应合作谢民视处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抉择签署两日内将相关手续交谢民视;董事会赞同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总价人民币2706545元、首付95%的条件出售,卖房首期款中的人民币150万元支交给谢民视,余款交给张瑞昌;房产作价及出售款,作为张瑞昌付出的部分股权转让款,其他股权转让款的付出由抉择B调整。抉择B议定:谢民视持有的金刚公司20%股权作价美元40万元或人民币3311600元。依据抉择A,张瑞昌以房产作价及出售款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1921145元,其间的店面出售款人民币150万元谢民视在获得后的两日内,应当给金刚公司告贷人民币27万元作融资帮助,期限为两个月,此27万元由金刚公司或张瑞昌分两个月归还;张瑞昌将在美国KINGSTONFOUNDRY&MACHINGINC公司的悉数股权以美元2.6万元折合人民币215245元出售给谢民视,张瑞昌持有的该公司悉数股票应当向谢民视交给,此款也折抵股权转让款;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因而次出售而发作的面积丢失计人民币114239元,由谢民视担负,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一起,该店面因出售而发作的增值赢利人民币195295元,归金刚公司或张瑞昌处置;数者相抵后,张瑞昌还应付出的股权转让尾款人民币1060971元,从协议缔结后第三个月起分十二个月付清。上述现实,两边当事人没有贰言,应予承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作的特定的权力和职责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款人,负有职责的人是债款人。”“债款人有权要求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实行职责。”“3·13抉择”是被告金刚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谢民视与被告张瑞昌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达到的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依据“3·13抉择”,被告金刚公司愿以其一切的房子抵顶被告张瑞昌欠原告谢民视的股权转让款,归于债的参加。金刚公司在本案中承当有限职责,即仅在用于抵债的房子范围内承当债款清偿职责。关于作价抵债的房子,被告金刚公司应当按约好的价格过户给原告谢民视抵债。关于约好以必定的价格出售后抵债的房子,因为该房子至今没有卖出,并且现在也没有买家能恰巧以“3·13抉择”中设定的价格购买此房,因而抉择中对该房子约好的处理方法已失掉实行根底。在不危及金刚公司其他债款人利益的情况下,对该房子可通过两边当事人从头作价或许由金刚公司自己出售后还账的方法实行。金刚公司出售此房后用于还账的价款,假如缺乏原约好的还款数额,差额部分由被告张瑞昌补付,与金刚公司无关。债款人应当无条件给债款人还账。在各方当事人议定怎么付出被告张瑞昌欠原告谢民视股权转让款一事的“3·13抉择”中,关于谢民视应当告贷给金刚公司作融资帮助的条款,显然是债款人使用还账为条件,违反债款人的实在意思达到的,不契合合同应为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的法令规则,是无效条款。“3·13抉择”中,关于被告张瑞昌将美国KINGSTONFOUNDRY&MACHINGINC公司的悉数股权作价折抵给原告谢民视一事,张瑞昌没有举证证明其已将相关股票交交给谢民视,并且此举涉及到境外公司的股票转让程序,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由谢民视与张瑞昌另行处理。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31日判定:一、被告张瑞昌应予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民视付出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元。二、关于被告张瑞昌在前款中的债款,被告金刚公司应以各方约好的产业(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详细实行方法为:(一)被告金刚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民视,该房子作价人民币421145元。(二)被告金刚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金钱偿付被告张瑞昌在本判定第一款中的债款。三、对原告谢民视的其他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案子受理费人民币26568元,产业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520元,合计人民币46080元,由被告张瑞昌担负。宣判后,两边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定发作法令效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