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0:45
发布部分:江苏省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安排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力和责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认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令地位和责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树立工会安排,依法展开工会活动。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员工自原结合的群众安排,是我国工会的底层安排,是员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和员工人数不满二十五人的企业工会安排员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必要遵宪法、法令、法规,保护国家利益和员工利益,尊重企业投资者的权益,支撑企业的出产和经营管理。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权益,支撑工会展开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安排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树立工会。企业组成时,应当筹建本企业工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树立工会底层委员会;不满二十五人的,不设底层委员会,推举兼职的工会安排员一人,享有工会底层委员会平等的权力并实行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应当设专职的工会主席一人;二十五人以上不满二百人的企业,设兼职的工会主席一人。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我国工会规章》推举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或许安排员,并报上一级总工会同意。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专员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的待遇由人事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确认。其薪酬从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奖金、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付出;工会与企业还有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员工,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的,都可以参加工会。员工参加工会有必要由自己提出申请,经工会委员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