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易的仲裁条款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3:48
事例:A公司与B公司以传真方法在四川成都签定生意合同,约好选用信用证方法付款,还约好因两边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交由第三国商业裁定委员会依商业裁定条款而终究判定。嗣后,A公司向甲银行请求开立以B公司为获益人,乙银行为议付行的信用证。实行中甲银行收到B公司提单,上面载明指定装运的船只至迟在10月底抵达汕头港。但汕头海上安全监督局证明,期间无任何船只处理进出口岸手续。过后查验,B公司未供给任何货品。议付行明知B公司提交虚伪单据,却依然将该套单据交甲银行,骗得承兑。
案中争议焦点之一为信用证能否独立于根底生意的裁定条款。有观念以为,裁定条款是在出售合同中约好,与信用证诈骗无关。也有观念以为,信用证是生意合同的付出方法,信用证诈骗胶葛遭到裁定条款束缚。这一实践问题关于诉讼和裁定都有重要意义。笔者以为,信用证的独立性是黄金准则,案中裁定条款不能束缚信用证。
一、独立性:信用证生命柱石
独立性的价值根底在于安全方便高效。安全意味着除非发作诈骗,不然获益人在生意初期能精确预见自己行为的法令结果,不管发作何种景象,均能取得付款。信用证在世界贸易中的价值决议于信用证在法令上确实定性。UCP500第3-1详细地论述信用证独立性准则,“就性质而言,信用证独立于其所依据的根底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生意。即便信用证中征引此类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彻底无关,且不受其束缚。”银行仅依据严厉共同准则检查单证共同和单单共同,对履约状况、假造单证等概不负责。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对银行界和世界贸易如此重要,法官在面临信用证诈骗时常常左右为难,只要通过详尽权衡慎重考虑后方决议是否给予信用证禁令。英国判例曾清晰表态,坚持对信用证诈骗破例做狭义解说。[
信用证法令联系与生意法令联系尽管彼此牵连,但两者彼此独立,裁定条款仅为根底生意的争端处理方法。一是主体不同。生意合同仅束缚生意两边当事人。信用证则触及开证请求人(A公司)开证行(甲银行)议付行(乙银行)和获益人(B公司)四方生意主体。二是内容不同。信用证生意包含开证请求人与开证行间的开证请求联系、开证行与获益人世的付出联系、开证行与议付行间的托付联系等。三是性质不同。生意法令联系为合同。大陆法系德国将信用证分解为开证行和客户间的加工承包合同、开证行和获益人世的笼统债款许诺,以为其特征在于无因债款许诺。英美法系许多时分将其作为合同处理。但不管如何,信用证决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信用证便是信用证。四是适用法令可以不同。InternationalIndustriesInc.v.GirardTrustBank案中,根底合同适用瑞典法,信用证却适用开证行所在地的宾州法。[6]有观念以为“一切争议”天然将信用证胶葛包含在内,缔结生意合同时“可预见”到此类胶葛的发作。笔者以为,“一切争议”选用归纳规矩,事项不清晰,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第二条,包含合同建立、效能、改变、转让、实行、违约责任、解说、免除等。仅这些仅限于生意合同,如卖方拖延交货或交给货品不符合平等。信用证虽与生意合同向牵连,为该合同付款方法,但其共同之处为独立存在,不受合同束缚。银行不受生意合同束缚,裁定条款对其不发生效能。
也有观念以为,裁定条款具有独立性,可束缚信用证生意。笔者以为,裁定条款的独立性,是指裁定协议或裁定条款不因其所调整的法令联系改变、吊销或无效而改变或无效。这种独立性相对较弱,无法超出其所调整的法令联系。信用证独立性则较强,构成另一法令联系独立存在,有着新的法令联系内容和争议处理方法。
二、书面合意:裁定的根底
论及世界商事裁定的性质,首要存在契约说、司法权说、自治说及混合说。四者不同之处在于,私权和公权要素所占比重的多少。契约说彻底必定私权,司法权说彻底必定公权,自治说则是拓宽契约说至处理机制层面,混合说则必定两种要素。笔者拥护混合说,以为裁定特征就在于意思自治。公权要素在裁定中必定存在,但不足以减轻私权的决议性位置,仅起着将其归入国家法制轨道的效果。诚如施米托夫所言,“从理论上看,裁定包含两方面的要素:合同要素与司法要素。合同要素清晰地标明在各国遍及承受的各项准则中,如裁定有必要建立在当事人的裁定协议的根底上;裁定庭超出当事人颁发的统辖权限作出的判定无效等。司法要素则出现在规矩之中,如裁定判定与法院判定准则上可以选用相同的履行方法。”当事人合意是裁定的根底,一方提交裁定则发动该机制。没有合意,即默认了诉讼,任何一方企图裁定的目的无力去扫除诉讼。裁定作为诉讼的破例,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好,方成为当事人胶葛处理方法的首要且仅有的挑选。
裁定约好需选用书面方式。荷兰民事诉讼法第1021条,意大利民诉法第807条,瑞士世界私法典第176条等,我国《裁定法》第16条均如是规矩。依据最高院《解说》第一条,书面方式不只限于纸面,还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案中生意合同仅有AB两公司签名,表明AB公司赞同就生意合同诸事项裁定,但甲乙银行两主体均未在此合同上签字,且在信用证上也无任何赞同裁定的意思表明,这就从根本上否定裁定。
三、裁定组织:有必要
裁定约好要确认仅有的客观存在的裁定组织。依据《解说》,若挑选两个裁定组织,当事人就任一所选组织均不能达成协议,裁定约好无效。若选定裁定组织名称不精确,但可以确认详细的裁定组织,确定选定了该组织。案中虽指出裁定,但却是“第三国”,目标不清晰不详细,且A公司诉讼也否定了裁定。故裁定条款无效。
案中争议焦点之一为信用证能否独立于根底生意的裁定条款。有观念以为,裁定条款是在出售合同中约好,与信用证诈骗无关。也有观念以为,信用证是生意合同的付出方法,信用证诈骗胶葛遭到裁定条款束缚。这一实践问题关于诉讼和裁定都有重要意义。笔者以为,信用证的独立性是黄金准则,案中裁定条款不能束缚信用证。
一、独立性:信用证生命柱石
独立性的价值根底在于安全方便高效。安全意味着除非发作诈骗,不然获益人在生意初期能精确预见自己行为的法令结果,不管发作何种景象,均能取得付款。信用证在世界贸易中的价值决议于信用证在法令上确实定性。UCP500第3-1详细地论述信用证独立性准则,“就性质而言,信用证独立于其所依据的根底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生意。即便信用证中征引此类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彻底无关,且不受其束缚。”银行仅依据严厉共同准则检查单证共同和单单共同,对履约状况、假造单证等概不负责。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对银行界和世界贸易如此重要,法官在面临信用证诈骗时常常左右为难,只要通过详尽权衡慎重考虑后方决议是否给予信用证禁令。英国判例曾清晰表态,坚持对信用证诈骗破例做狭义解说。[
信用证法令联系与生意法令联系尽管彼此牵连,但两者彼此独立,裁定条款仅为根底生意的争端处理方法。一是主体不同。生意合同仅束缚生意两边当事人。信用证则触及开证请求人(A公司)开证行(甲银行)议付行(乙银行)和获益人(B公司)四方生意主体。二是内容不同。信用证生意包含开证请求人与开证行间的开证请求联系、开证行与获益人世的付出联系、开证行与议付行间的托付联系等。三是性质不同。生意法令联系为合同。大陆法系德国将信用证分解为开证行和客户间的加工承包合同、开证行和获益人世的笼统债款许诺,以为其特征在于无因债款许诺。英美法系许多时分将其作为合同处理。但不管如何,信用证决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信用证便是信用证。四是适用法令可以不同。InternationalIndustriesInc.v.GirardTrustBank案中,根底合同适用瑞典法,信用证却适用开证行所在地的宾州法。[6]有观念以为“一切争议”天然将信用证胶葛包含在内,缔结生意合同时“可预见”到此类胶葛的发作。笔者以为,“一切争议”选用归纳规矩,事项不清晰,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第二条,包含合同建立、效能、改变、转让、实行、违约责任、解说、免除等。仅这些仅限于生意合同,如卖方拖延交货或交给货品不符合平等。信用证虽与生意合同向牵连,为该合同付款方法,但其共同之处为独立存在,不受合同束缚。银行不受生意合同束缚,裁定条款对其不发生效能。
也有观念以为,裁定条款具有独立性,可束缚信用证生意。笔者以为,裁定条款的独立性,是指裁定协议或裁定条款不因其所调整的法令联系改变、吊销或无效而改变或无效。这种独立性相对较弱,无法超出其所调整的法令联系。信用证独立性则较强,构成另一法令联系独立存在,有着新的法令联系内容和争议处理方法。
二、书面合意:裁定的根底
论及世界商事裁定的性质,首要存在契约说、司法权说、自治说及混合说。四者不同之处在于,私权和公权要素所占比重的多少。契约说彻底必定私权,司法权说彻底必定公权,自治说则是拓宽契约说至处理机制层面,混合说则必定两种要素。笔者拥护混合说,以为裁定特征就在于意思自治。公权要素在裁定中必定存在,但不足以减轻私权的决议性位置,仅起着将其归入国家法制轨道的效果。诚如施米托夫所言,“从理论上看,裁定包含两方面的要素:合同要素与司法要素。合同要素清晰地标明在各国遍及承受的各项准则中,如裁定有必要建立在当事人的裁定协议的根底上;裁定庭超出当事人颁发的统辖权限作出的判定无效等。司法要素则出现在规矩之中,如裁定判定与法院判定准则上可以选用相同的履行方法。”当事人合意是裁定的根底,一方提交裁定则发动该机制。没有合意,即默认了诉讼,任何一方企图裁定的目的无力去扫除诉讼。裁定作为诉讼的破例,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好,方成为当事人胶葛处理方法的首要且仅有的挑选。
裁定约好需选用书面方式。荷兰民事诉讼法第1021条,意大利民诉法第807条,瑞士世界私法典第176条等,我国《裁定法》第16条均如是规矩。依据最高院《解说》第一条,书面方式不只限于纸面,还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案中生意合同仅有AB两公司签名,表明AB公司赞同就生意合同诸事项裁定,但甲乙银行两主体均未在此合同上签字,且在信用证上也无任何赞同裁定的意思表明,这就从根本上否定裁定。
三、裁定组织:有必要
裁定约好要确认仅有的客观存在的裁定组织。依据《解说》,若挑选两个裁定组织,当事人就任一所选组织均不能达成协议,裁定约好无效。若选定裁定组织名称不精确,但可以确认详细的裁定组织,确定选定了该组织。案中虽指出裁定,但却是“第三国”,目标不清晰不详细,且A公司诉讼也否定了裁定。故裁定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