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诉讼化的优势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4:47
量刑程序诉讼化的优势
量刑是个杂乱的进程,没有一个科学意义上的正确的量刑成果,可是却存在着一个“正确”的量刑程序。量刑程序不应当被视为一个静态的刑的量化的进程,而应当被理解为在归纳考虑多方面要素的前提下法令适用的具体化动态进程。为确保检察机关量刑主张的适用,量刑程序的诉讼化便进入到咱们的视界中。
所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是指量刑程序在与科罪程序完成相对别离的前提下,吸收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的一起参加,答应各方提出本方的量刑主张,提交各自的量刑依据,着重各自的量刑情节,并就量刑的现实信息和量刑计划打开充沛的质证和争辩,然后对法官的量刑判定施加活跃有用的影响。
量刑程序诉讼化的本质在于以“诉讼约束方法”代替遍及的“量刑方法批阅方法”,以法庭上的参加、洽谈、对话和争辩方法代替现行的“科罪时顺便性检查”方法,使得量刑进程真实遵循揭露、通明和参加的理念。依据更好地维护人权,在刑事审判变革中将量刑程序诉讼化十分有必要。
(一)从程序正义的视点来看,在诉讼中树立量刑程序,能够确保一切与量刑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能够充沛地、有用地参加到量刑的决议计划进程中,不仅对量刑成果宣布各自的定见,还能够进行量刑辩解。然后使诉讼各方都能够取得活跃影响法院量刑成果的时机,使得量刑进程具有多方洽谈、彼此论辩和理性说理的性质,这与现行的科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方法比较,显得更为契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从约束法官自在裁量权的视点而言,量刑程序的诉讼化能够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实行监督责任。首要表现在如下二个方面:
1、检察机关经过提出量刑主张,将量刑引进法庭调查,与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被害人等打开量刑辩解,确保量刑的揭露性、通明度。
2、检察机关依据刑事判定的量刑起伏,在过后监督判定成果的正确性与恰当性,然后决议是否进行提请抗诉或抗诉。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必定程度上的“重科罪轻量刑”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是科罪的顺便,被以为一个案子假如定性过错,肯定是错案,但是假如是量刑不妥,则未必是特别严重的过错,除非畸轻畸重,不然上诉改判的几率很小。因而要削减案子中量刑不妥的状况,检察机关能够结合法庭调查的量刑信息来鉴别判定成果中量刑是否恰当,然后更好地实行监督责任。
量刑是个杂乱的进程,没有一个科学意义上的正确的量刑成果,可是却存在着一个“正确”的量刑程序。量刑程序不应当被视为一个静态的刑的量化的进程,而应当被理解为在归纳考虑多方面要素的前提下法令适用的具体化动态进程。为确保检察机关量刑主张的适用,量刑程序的诉讼化便进入到咱们的视界中。
所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是指量刑程序在与科罪程序完成相对别离的前提下,吸收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的一起参加,答应各方提出本方的量刑主张,提交各自的量刑依据,着重各自的量刑情节,并就量刑的现实信息和量刑计划打开充沛的质证和争辩,然后对法官的量刑判定施加活跃有用的影响。
量刑程序诉讼化的本质在于以“诉讼约束方法”代替遍及的“量刑方法批阅方法”,以法庭上的参加、洽谈、对话和争辩方法代替现行的“科罪时顺便性检查”方法,使得量刑进程真实遵循揭露、通明和参加的理念。依据更好地维护人权,在刑事审判变革中将量刑程序诉讼化十分有必要。
(一)从程序正义的视点来看,在诉讼中树立量刑程序,能够确保一切与量刑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能够充沛地、有用地参加到量刑的决议计划进程中,不仅对量刑成果宣布各自的定见,还能够进行量刑辩解。然后使诉讼各方都能够取得活跃影响法院量刑成果的时机,使得量刑进程具有多方洽谈、彼此论辩和理性说理的性质,这与现行的科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方法比较,显得更为契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从约束法官自在裁量权的视点而言,量刑程序的诉讼化能够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实行监督责任。首要表现在如下二个方面:
1、检察机关经过提出量刑主张,将量刑引进法庭调查,与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被害人等打开量刑辩解,确保量刑的揭露性、通明度。
2、检察机关依据刑事判定的量刑起伏,在过后监督判定成果的正确性与恰当性,然后决议是否进行提请抗诉或抗诉。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必定程度上的“重科罪轻量刑”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是科罪的顺便,被以为一个案子假如定性过错,肯定是错案,但是假如是量刑不妥,则未必是特别严重的过错,除非畸轻畸重,不然上诉改判的几率很小。因而要削减案子中量刑不妥的状况,检察机关能够结合法庭调查的量刑信息来鉴别判定成果中量刑是否恰当,然后更好地实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