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0:58减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运用税:(法令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戎行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务部拨付工作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大街、广场美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出产用地;
(6)经同意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抛弃用地,从运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运用税5年~10年;
(7)由财务部另行规则免税的动力、交通、水利设备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交税人交纳土地运用税确有困难需求定时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阅,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法令第7条)
3.犁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犁地,自同意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运用税。(法令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税法规则最低税额的30%. (法令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校园、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清晰区别的,可对比财务拨付工作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运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抛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则的免税期内确认详细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认:(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一切的寓居房子及院子用地;
(2)房产管理部分在房租调整变革前征租的居民住宅用地;
(3)免税单位员工家族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分举行的安顿残疾人占必定份额的福利工厂用地;
(5)团体和个人举行的各类校园、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库房冷库减免。运营库房、冷库用地,交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减征或免征土地运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出产用地,工作、日子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分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运用税。电力项目建造期间,交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阅,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减征或免征土地运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10.石油、天然气出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出产建造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运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