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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0:54
没有事端职责确定书怎么申述
关于路途交通事端的处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公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该《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依据该款规则,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端损害赔偿案子时,都要求当事人供给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不供给该确定书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赔偿案子受理过程中现实上的"职责确定程序前置"。这便是律师所作出答复的依据。
可是,2004年5月1日收效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规则进行了批改。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与《方法》比较,《路途交通安全法》显着淡化了公安机关对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定,该机关所制造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依据"。换言之,有《交通事端确定书》时,处理交通事端当然能够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确定书》,而有其他依据能够证明交通事端发作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职责的,相同也是能够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则,当事人申述只需契合该条规则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有清晰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道交法的规则要求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违章或差错之处,担任就要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但在实践审理中,法院大都都会判定事端两边承当平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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