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3:52
劳作能力判定规范是怎么样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员工进行劳作能力判定,首要,应该通过医治后,伤情处于相对安稳状况,这样便于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延聘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判定;第二是员工经工伤医治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形成员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员工的残疾影响到员工自己的劳作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员工应该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劳作能力判定的规范是劳作能力判守时所依据的的规范,是确认工伤员工伤残等级的规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作能力判定规范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我国现在施行的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规范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GB/T16180-1996),这是工伤判定的国家规范,规范共分十级,其间,契合规范一级至四级的为悉数损失劳作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损失劳作能力。关于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后的劳作能力判定,是以《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规范(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作能力判定的规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员工进行劳作能力判定,首要,应该通过医治后,伤情处于相对安稳状况,这样便于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延聘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判定;第二是员工经工伤医治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形成员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员工的残疾影响到员工自己的劳作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员工应该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劳作能力判定的规范是劳作能力判守时所依据的的规范,是确认工伤员工伤残等级的规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作能力判定规范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我国现在施行的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规范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GB/T16180-1996),这是工伤判定的国家规范,规范共分十级,其间,契合规范一级至四级的为悉数损失劳作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损失劳作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损失劳作能力。关于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后的劳作能力判定,是以《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规范(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作能力判定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