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登记了单方姓名分手后怎么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22:18
婚前买房挂号了单独姓名分手后怎样切割?
一、根本案情
2007年11月,27岁的王某拿出自己几年来作业的积储,经过多方筹措,共筹得23万元预备在城郊购一套商品房,为能和女友李某成婚构筑最终的“爱巢”。2008年1月23日,王某和李某一起到房产挂号部分处理了相关商品房产权挂号手续并将户主挂号为女友李某的姓名。
2008年9月,李某向王某表明自己已经有了新朋友,要求和王某分手,不赞同和王某成婚。由此,两边对房子一切权的归属发作了胶葛。王某以为,购房款均是自己出资,为了能和李某成婚才将房产证户主挂号为李某,故房子应该是自己的婚前个人产业。而李某以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房子的赠与,一起房子的挂号户主是自己,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公示公信的有关规则,自己应该是房子的仅有一切权人,王某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二、不合定见
关于本案的商品房权属及有关权益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王某出资购买的房子挂号为李某的姓名,构成王某对李某的赠予,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效能,王某当然是房子的一切权人并享有一切产业权益。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某和李某有一起购买行为,即王某出资李某挂号,故房子一切权应定性为王某和李某一起一切。第三种观念以为王某以成婚为意图而置办房子并挂号其女友姓名,具有以附成婚为条件赠与合同的性质,没有缔成婚姻,王某能够要求吊销赠与,根据出资证明维护自己的产业权益。
三、分析定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一、房子的一切权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
房子归于不动产,按照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则挂号”。不动产的挂号具有推定力,即经合法挂号的不动产权力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实的权力人。但这个推定实际只是证权程序,而不是赋权程序,在符合规则条件下,人民法院完全能够根据查明的实际对现有的权属挂号予以否定。差异不动产推定力的是公信力,即挂号的物权在买卖的过程中,出于对好心第三人维护的需求,即便挂号有过错或遗失,其第三人所得利益仍应受法律维护,公信力并不否定真实权力人根据债权债务联系向卖方建议权益。但不动产挂号的公信力只发作在不动产买卖中,未进入买卖程序的不动产,其挂号并不发作有无公信力的问题。
本案所触及的房子进行了有用挂号,依不动产挂号的推定力来看,李某便是该房子的一切权人,但由于房子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故不存在公信力的问题。所以在王某能够证明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能够恳求法院吊销该挂号,建议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种观念夸张了不动产挂号的推定力,混杂了不动产挂号公信力的效果规模,故以为李某是房子的肯定一切权人并不能够吊销是不正确的。
二、共有联系
本案所触及的房子当然不归于一起共有。由于一起共有仅发作在法律所承认的特定亲属联系中,比如夫妻之间、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及承继开端后遗产没有切割前这一期间;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对共有产业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联系。按份共有发作的原因,主要有出资和约好,以劳务作为共有原因的应该清晰约好或以其效果程度酌情享有共有比例。
本案中,李某只是伴随王某处理购房手续并挂号李某姓名,两边没有约好共有比例,李某自身更没有参加出资,故不构成按份共有联系。而实际中更多呈现的景象是:婚前男女一起出资,挂号其间一方姓名,当发作胶葛时,按照按份共有联系来处理。综上,第二个观念也不正确。
一、根本案情
2007年11月,27岁的王某拿出自己几年来作业的积储,经过多方筹措,共筹得23万元预备在城郊购一套商品房,为能和女友李某成婚构筑最终的“爱巢”。2008年1月23日,王某和李某一起到房产挂号部分处理了相关商品房产权挂号手续并将户主挂号为女友李某的姓名。
2008年9月,李某向王某表明自己已经有了新朋友,要求和王某分手,不赞同和王某成婚。由此,两边对房子一切权的归属发作了胶葛。王某以为,购房款均是自己出资,为了能和李某成婚才将房产证户主挂号为李某,故房子应该是自己的婚前个人产业。而李某以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房子的赠与,一起房子的挂号户主是自己,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公示公信的有关规则,自己应该是房子的仅有一切权人,王某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二、不合定见
关于本案的商品房权属及有关权益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王某出资购买的房子挂号为李某的姓名,构成王某对李某的赠予,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效能,王某当然是房子的一切权人并享有一切产业权益。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某和李某有一起购买行为,即王某出资李某挂号,故房子一切权应定性为王某和李某一起一切。第三种观念以为王某以成婚为意图而置办房子并挂号其女友姓名,具有以附成婚为条件赠与合同的性质,没有缔成婚姻,王某能够要求吊销赠与,根据出资证明维护自己的产业权益。
三、分析定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一、房子的一切权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
房子归于不动产,按照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则挂号”。不动产的挂号具有推定力,即经合法挂号的不动产权力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实的权力人。但这个推定实际只是证权程序,而不是赋权程序,在符合规则条件下,人民法院完全能够根据查明的实际对现有的权属挂号予以否定。差异不动产推定力的是公信力,即挂号的物权在买卖的过程中,出于对好心第三人维护的需求,即便挂号有过错或遗失,其第三人所得利益仍应受法律维护,公信力并不否定真实权力人根据债权债务联系向卖方建议权益。但不动产挂号的公信力只发作在不动产买卖中,未进入买卖程序的不动产,其挂号并不发作有无公信力的问题。
本案所触及的房子进行了有用挂号,依不动产挂号的推定力来看,李某便是该房子的一切权人,但由于房子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故不存在公信力的问题。所以在王某能够证明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能够恳求法院吊销该挂号,建议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种观念夸张了不动产挂号的推定力,混杂了不动产挂号公信力的效果规模,故以为李某是房子的肯定一切权人并不能够吊销是不正确的。
二、共有联系
本案所触及的房子当然不归于一起共有。由于一起共有仅发作在法律所承认的特定亲属联系中,比如夫妻之间、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及承继开端后遗产没有切割前这一期间;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对共有产业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联系。按份共有发作的原因,主要有出资和约好,以劳务作为共有原因的应该清晰约好或以其效果程度酌情享有共有比例。
本案中,李某只是伴随王某处理购房手续并挂号李某姓名,两边没有约好共有比例,李某自身更没有参加出资,故不构成按份共有联系。而实际中更多呈现的景象是:婚前男女一起出资,挂号其间一方姓名,当发作胶葛时,按照按份共有联系来处理。综上,第二个观念也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