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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什么情况下不需经过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9:32
依据著作权法规则,除非作者事前声明不许运用的以外,在以下情况下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运用其著作,但要付出酬劳:
1、为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书教科书,但要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并不得侵略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2、著作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材料刊登;
3、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现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著作制造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映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映现已出书的录音制品;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书教科书,除作者事前声明不许运用的外,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在教科书中汇编现已宣布的著作片段或许矮小的文字著作、音乐著作或许单幅的美术著作、拍摄著作,但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适用于对出书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著作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能够转载或许作为文摘、材料刊登,但应当依照规则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现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著作制造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映别人已宣布的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付出酬劳。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映现已出书的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付出酬劳。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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