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一些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4:37我国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准则自1988年发生至今,阅历了屡次严重革新,是一个跟着前史的演进不断深化的进程。可是时至今日,这一准则还远没有到达齐备的程度,还存在多方争议。为了更深化地了解土地运用权出让准则,在这里,有必要将这个准则的发生和展开做一简略的概述。
我疆土地出让金准则的开端构成应该从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算起。其实在1987年11月,全国许多城市都展开了土地出让准则改革试点,先后拟定和发布了地方性的土地运用权出让有关法令或规则。但直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则“土地的运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才为土地运用权的合法出让扫清了根本上的妨碍。这一全国性的法令开端发布施行,标志着土地运用权出让正式归入准则化和法制化的轨迹。
尔后的《土地处理法》修正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都对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租借等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规则,并要求相对老练的城市先行展开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试点。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对土地出让的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拍卖、投标或许两边协议的方法;商业、旅行、 娱乐和奢华住所用地,有条件的,有必要采纳拍卖、投标方法;没有条件,不能采纳拍卖、投标方法的,能够采纳两边协议的方法。采纳两边协议方法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则所确认的最低价。这些法令法规的修订和拟定为土地出让准则供应了法令保证,健全了有关方面的法令法规系统。至1994年上半年, 全国一切省、区、市已悉数试行土地出让金准则。土地市场在双轨制的方法中运转,市场机制构成的地价份额在逐渐上升,除出让外,还呈现以补地价的方法改动原行政划拨性质及土地运用权典当、作价人股等方法。可是,因为该法没有对拍卖、投标等方法进行严厉规则,协议出让成为了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运用权出让的实际操作中最为常见的方法。
经过数年的实践,按照协议方法出让土地运用权暴露出很多问题,寻租现象、 “暗箱操作”、国有土地收益丢失现象频频。在1999~2000年展开的全疆土地证书年检进程中,查出不合法占用、转让、租借、典当和改动用处的用地51万多宗,别离作了补办手续、期限撤除、罚款等处分,补交土地收益(含出让金)15亿元, 补交税款1亿多元。为此,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财物处理的告诉》规则: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方案发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有必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部门依法以投标、拍卖方法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有必要揭露进行,要严厉约束协议用地规模;的确不能采纳投标拍卖方法的,方可选用协议方法。选用协议方法供地的,有必要做到在地价评价基础上,团体审阅确认协议价格,协议成果向社会揭露。
以两个标志重要方针出台的文件为界,我疆土地出让金准则体现出了发生、 开端展开和深人调整三个显着的阶段性特征:1990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即55号令),改动了曩昔单一 的行政划拨供地准则,宣告了我疆土地出让金准则的建立。但之后的十多年里, 行政划拨仍是最首要的供地方法,2000年之后土地出让的份额才开端攀升,但划拨仍是首要的供地方法之一,土地运用准则的二元化特征显着,在出让土地中,协议出让占有着主导地位。到2002年疆土资源部发布《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即11号令)叫停沿袭多年的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这种状况才呈现起色,之后招拍挂出让方法日益扩展,成为近几年来影响最大的供地方法。
《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要求全国规模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悉数施行投标、拍卖、挂牌准则(以下简称“招拍挂”准则),其他土地的供应方案发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或两个意向用地者的,也要选用“招拍挂”的方法出让土地。2003年6月,疆土资源部发布《协议出让疆土运用权规则》,对协议出让的规模、程序和价格等全进程都做了十分严厉详细的规则:以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则所确认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造用地的土地有偿运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则应当交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地点等级基准地价的70%。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 再次着重“制止不合法压低地价招商”,要求省级政府要按照基准地价拟定并发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有必要严厉执行规则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2007年10月9日疆土资源部发布了《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规则》,规则“受让人按照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付清悉数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请求处理土地挂号,收取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好缴清悉数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交纳份额切割发放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证书。”这是物权法推出之后,疆土资源部依据物权法拟定的首个土地调控新政。
至此,疆土资源部经过出台《划拨用地目录》、《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关于发布施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告诉》和《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规则》这五个部门规章,完成了对乡镇国有土地整体供应及出让方法的标准,也完成了土地出让金准则的深化调整。一起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社会公众利益,遏止了土地运用权出让进程中繁殖的腐败现象。上述法令法规构成了我疆土地运用权出让准则的法令结构,现阶段我疆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基本上是在这个比较齐备的法令结构下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