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3:2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末曾经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经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代)
加工承包合同法令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拟定。
第二条 加工承包合同是承包方依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结必定作业,定作方承受承包方完结的作业效果并给付约好酬劳的协议。
第三条 本法令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补葺、修补、印刷、广告、测绘测验等合同。
个别经营户、乡村社员、专业户、要点户同法人之间签定加工承包合同,应当参照本法令实行。
第二章 合同的缔结和实行
第四条 缔结加工承包合一起,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包方应当照实供给有关设备才能、技能条件、工艺水平等状况。
第五条 加工承包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加工承包的品名或项目;
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办法;
三、原材料的供给以及规范、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实行的期限、地址和办法;
六、检验规范和办法;
七、结算办法,开户银行、帐号;
八、违约责任;
九、两边约好的其它条款。
有关的技能协议书、技能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能规范,由两边洽谈确认。合同中应当写明实行的规范、代号、编号和规范称号。当事人不得签定无质量要求和技能规范的合同。
第七条 加工定作物品,需封存样品的,应当由两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检验的依据。
第八条 价款或酬金,依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则实行,没有规则的由当事人两边商定。
第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定作方可向承包方交给定金。定金数额由两边洽谈确认。定作方不实行合同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实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经当事人两边约好,定作方可向承包方给付预付款。承包方不实行合同的,除承当违约责任外,有必要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实行合同的,能够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能够恳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