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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3:13
布景摘要:
2010年1月5日6时许,顾某(74岁)、许某(78岁)在晨练回家时步行至松江大叶公路与车亭路交叉口,适逢某公交公司司机张某驾驭公交车沿车亭公路由北向南行进,至大叶公路右转弯时,两边发作磕碰,导致顾某、许某倒地受伤,后顾某被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逝世。交通事端发作后,松江交警支队派员对事端现场进行了勘查,依据勘查成果出具了《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证明确定:无法查验顾某在横穿公路过程中与公交车发作磕碰的瞬间顾某是否走在人行横道上,故无法确定因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发本起路途交通事端。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则,对本事端当事人职责无法确定。在顾某家族向公交公司要求经济补偿过程中,公交公司依据交警部门的事端证明以为:公交车司机并无违章行为,而顾某家族也不能证明顾某在横穿公路时没有违章,且顾某是乡村户籍,所以只赞同按乡村人口补偿总额的50%予以经济补偿。
【案子署理通过】顾某家族在与公交公司屡次洽谈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托付律师署理此案。律师在承受托付后,到交警部门调阅了事端的悉数卷宗资料,并到事端现场进行了查询造访,通过查询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的问题:
1、闯祸司机对案发时现场信号灯信息表达不明确,这阐明司机在驾驭车辆转弯过程中眺望不行,未能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行进;
2、闯祸司机在发现顾某后二次刹车才将车辆停下,这阐明该车存在刹车带病或许存在超速问题;
3、顾某同行的许某证明其与顾某是在绿灯时,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时被撞倒的,这与交警勘查现场时顾某、许某都摔倒在人行横道线上的现场共同,阐明顾某没有违章行为。
4、顾某虽然是乡村户籍,可是其生前居住在城市,依托其亡夫的抚恤金日子。
诉讼请求:
署理律师依据以上查询的现实,于2010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提出了:
1、被告公交公司应按照城市居民补偿标准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2、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仍然坚持事端职责无法确定,原告没有依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职责为由,坚持补偿原告丢失的50%。对此,原告署理律师依法列举了查询所得的相关依据,证明被告单位闯祸司机在交通事端中的过错职责,一起指出,此案适用举证职责倒置,公交公司要减轻职责有必要证明顾某有违章行为,不然被告依法应承当悉数补偿职责的定见。通过合议庭二次庭审,法院于2010年10月作出一审判定:支撑原告的悉数诉讼请求,被告在收到判定书后表明遵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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