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1:48
大连仁达新式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略专利权胶葛提审案【案情简介】2001年2月16日,大连仁达新式墙体建材厂(以下简称仁达厂)与王本淼及其授权的湖南省立信建材有限公司签定专利施行答应合同。该实用新式专利权力要求书的内容为: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筒管和关闭筒管两头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资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资料相粘接,筒彽两边板面亦别离掩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资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资料。合同约好涉案专利的施行规模为辽宁省,运用费为20万元,并约好了两边的其他权力义务。2001年6月9日,合同两边又签定了一份弥补协议书,弥补约好仁达厂的施行为“独家运用”,即两边所签的专利施行答应合同为独占施行答应合同,又规则“因该专利产品在出产经营中所发生的法令问题与湖南省立信建材有限公司无关”,即出现问题由仁达厂单独处理。运用费变更为10万元。仁达厂据此两份协议取得了该专利在辽宁省的独家运用权。2002年头,仁达厂发现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公司)出产与专利相类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该产品的首要技能特征为:筒管由一层玻璃纤维布夹在两层水泥无机胶凝资猜中,关闭筒管两头的筒底亦由水泥无机胶凝资料构成,其间没有玻璃纤维布。与涉案专利比较,新益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筒管部分少一层玻璃纤维布,筒底部分没有玻璃纤维布。仁达厂以新益公司侵略其独占施行权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焦点】1. 筒底壁层结构是否为专利的必要技能特征?2. 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在水泥无机胶凝资猜中夹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是否归于与专利相应技能特征的同等特征?【法院判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1. 新益公司当即中止出产和出售被控侵权产品?2. 新益公司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向仁达厂书面赔礼道谦(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辽宁省揭露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判定内容,相关费用由新益公司担负);3. 新益公司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向仁达厂赔偿损失10万元。一审案子受理费4010元,由新益公司担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四知终字第67号):驳回新益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4010元,由新益公司担负。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定:1. 吊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四知终字第67号民事判定;2. 驳回仁达厂的诉讼恳求。一、 二审案子受理费共8020元,由仁达厂担负。【事例分析】一、 筒底壁层结构是否为专利的必要技能特征首要,从权力要求书的编撰要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施行细则》)第20-21条清晰规则,权力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恳求维护的规模。权力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力要求。独立权力要求应当从全体上反映创造或许实用新式的技能计划,记载处理技能问题的必要技能特征。应当以为,但凡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力要求的技能特征,都是必要技能特征,都不应当被疏忽,而均应归入技能特征比照之列。其次,从权力要求书的效果看,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56条(2008年新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则,创造或许实用新式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其权力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力要求书的效果是确认专利权的维护规模,即经过向大众标明构成创造或许实用新式的技能计划所包含的悉数技能特征,使大众可以清楚地知道施行何种行为会侵略专利权,然后一方面为专利权人供给有用合理的维护,另一方面确保大众享有运用技能的自在。只要对权力要求书所记载的悉数技能特征给予全面、充沛的尊重,社会大众才不权力要求内容不行预见的变化而莫衷一是,然后确保法令权力确实认性,从根本上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动作和价值完成。本案专利权力要求书只要一项权力要求,即独立权力要求。该独立权力要求对筒底和筒管的壁层结构别离给予清晰记载。所以,仁达厂关于专利筒底壁层结构不是必要技能特征的建议,不能成立。“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资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资料相粘接,筒底两边棉布亦别离掩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资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资料”,这是本案专利的一项必要技能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