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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金责任的运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1:06
合同法:定金职责应当怎么适用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实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好,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法,其担保效果是经过定金罚则来完成的。因为它包含了对不实行合同的制裁效果,因而就违约好金来说是一种违约职责方法。
当事人能够按照《担保法》的规则,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适用定金应针对底子违约的状况。假如一方只要细微违约就适用定金罚则,比方拖延几天交货,则有悖于公平缓诚信准则。
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假如当事人既约好了违约金,又约好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只能挑选其一。假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丢失的,能够要求添加;定金不足以补偿丢失的,能够要求赔偿丢失。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
1.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法,是为保证债的实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交给对方当事人,其交给是债的实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实行合同的赞助效果。
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份额约束,即不得超越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好,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份额约束。
3.定金罚则是违约职责的一种,具有对违约的制裁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能作为制裁性质的给付,如没有实行合同,能够要求不实行合同约好的当事人付出违约金或赔偿丢失,而关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付出该金钱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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