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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汇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7:55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方针性汇编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方针性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22号
河南省劳作厅:
你厅《关于劳作争议案子处理中若干方针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4〕7号)收悉,经研讨,现对其间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酬劳的作业后,原单位停、减发退休费问题。跟着我国变革进程的加速,1984年以来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实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方法的告诉》(国发〔1981〕164号)的精力,拟定了相应的当地性法规和规章,放宽了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条件,其意图是扶持和开展第三产业,拓展就业门路,使“老有所为”落到实处。因而,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酬劳的作业后,原单位是否停、减发退休费,可按当地的相应规矩实行。
二、关于员工被罢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薪酬和日子费问题。企业对违纪员工用罢工、停职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有法令、法规根据,要严厉按有关法令、法规处理。没有法令、法规根据的,不能采纳罢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薪酬和日子费的作法。
三、员工被开除、开除或解雇后,企业不给自己告诉书或证明书也不向待业保险部分转交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企业员工奖惩法令》第二十条、《国营企业解雇违纪员工暂行规矩》第四条,以及《国有企业员工待业保险规矩》第二条、第十一条规矩的精力。由此导致员工不能享用待业保险待遇发作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按《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第(一)项规矩予以受理。给对方当事人形成的经济丢失,应由企业担任补偿
四、企业强制性要求员工交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矩和世界通行的入股常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员工予以开除和解雇处理,有必要严厉实行《企业员工奖惩法令》、《国营企业解雇违纪员工暂行规矩》。开除和解雇是企业对员工违背企业劳作纪律等而采纳的行政处理方式,员工不交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归于违背劳作纪律等行为,因而,不能选用解雇和开除的处理方法。
五、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农人合同制工人,可否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人合民制工人的规矩》实行的问题,可依照该《规矩》第三十四条的精力,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承认。
六、工伤认定是劳作行政部分的职权,假如挂彩员工经企业向当地劳作部分申报进行工伤承认,劳作行政部分承以为工伤,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矩给予工伤待遇,员工可申请裁定,裁定机关应立案受理;假如挂彩员工据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作部分申报进行工伤承认,而所在单位未向劳作部分申报,因而发作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根据《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有关规矩托付劳作行政部分进行工伤承认,然后依法进行处理。
七、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员工,因违纪被企业开除、开除、解雇后,旧病复发的,其医疗待遇应按劳人险函(1982)14号文的规矩处理。即由原单位给予医治,医治期间自己日子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八、因员工要求调出、辞去职务,企业收取培训费引起的劳作争议归于裁定委员会受案规模,处理时应根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若干问题解说》(劳部发〔1993〕244号)第三条的规矩,结合具体状况合情合理地处理。
九、关于劳作裁定是否是处理劳作争议的必经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矩劳作争议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作法》对此也做出明确规矩。据此,劳作争议裁定是劳作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劳作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规矩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规矩有关补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矩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作者自己应得薪酬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背国家法令法规或劳作合同的约好,免除劳作合同形成劳作者不能供给正常劳作而丢失的薪酬收入。
劳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矩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86号
河南省劳作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矩的请示》(豫劳督查[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作合同的实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作者薪酬,又私行免除劳作合同,应分别状况,依照相应的规矩向劳作者作出补偿或补偿。用人单位克扣劳作者薪酬的,应当依照《关于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矩,除在规矩的时间内全额付出劳作者薪酬酬劳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薪酬酬劳25%的经济补偿金;而且依照《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行政处罚方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矩,可由劳作行政部分责令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薪酬酬劳、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补偿金。用人单位违背规矩或劳作合同的约好,私行免除劳作合同,给劳作者形成薪酬收入丢失的,依照《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矩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矩,除按劳作者自己应得薪酬收入全额付出外,并应加交给劳作者应得薪酬收入25%的补偿费用。
劳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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