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5:20
发布部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 1994年5月4日起施行 依据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江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方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维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是全社会的一起职责。国家、社会、校园和家庭应帮忙未成年人增强自我维护的认识和才能,抵抗不良倾向,努力学习,做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担任安排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和本方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树立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和谐有关部分做好未成年人维护作业。 相关法规: 第五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帮忙各级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维护作业。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应发起和安排居(村)民做好未成年人维护作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对维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安排和个人,给予赞誉、奖赏。 第七条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校园教师应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防备和阻止其发作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二)出走或漂泊;(三)旷课、逃学、弃学;(四)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偷盗;(五)安排、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非法安排;(六)谩骂别人、打架斗殴,带着兵器、控制刀具等凶器;(七)毁损文物古迹、公共设备及其他公私资产;(八)阻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九)阅览、收听、观看有碍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扮演;(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制止对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为:(一)诋毁、凌辱、轻视、优待、损伤、遗弃;(二)答应或逼迫未成年人订亲、换亲和成婚;(三)答应或逼迫未成年人停学、当童工或外出乞讨;(四)唆使、逼迫未成年人吸毒、偷盗、行凶,或容留、唆使、逼迫未成年人嫖娼、卖淫;(五)诱惑或逼迫未成年人进行残暴、恐惧、色情等糟蹋身心健康的扮演;(六)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九条鼓舞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少年开展基金会树立失学少年基金,帮忙因家庭贫穷而失学的未成年人复学。 第十条校园、幼儿园、托儿所应对校舍、保教用房和其他教育、保教设备定时进行安全查看;危及人身安全的,有必要当即采纳办法,确保学生、保教目标的安全。 第十一条校园和教师应严厉依照国家教育部分规则的课时安排教育,确保未成年学生必要的文娱、体育、歇息和课外活动时刻。 第十二条校园应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供给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教室采光应契合视力卫生规范,课桌椅应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装备,向学生供给或出售的食物有必要契合食物卫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