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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7:04

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6]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证券投资者维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护基金公司)及其办理的证券投资者维护基金(以下简称维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方针告诉如下:一、对维护基金公司新建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二、对维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定的再告贷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组织签定的告贷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维护基金公司接纳被处置证券公司产业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四、对维护基金公司以维护基金自有产业和接纳的受偿财物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五、对与维护基金公司签定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搬运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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