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8:13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品运进大连港。因某稳妥公司部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时刻代理稳妥业务合同联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品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品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稳妥印章,并告诉原告交纳稳妥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稳妥费对2479.895吨豆粕 (合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归纳险,稳妥总归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稳妥费人民币13019元,稳妥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品运输稳妥条款》(摘要)规则。该批货品于1992年8月28日开端装船。8月30日清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封闭,形成原告已装船货品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奉告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下货品是否需求卸下船进行查验承认。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定见。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则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品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载。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品装船结束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输稳妥单》。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严峻,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依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载记载,所卸下货品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作霉变。原告即告诉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状况。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纳各种补救措施,敏捷处理受损货品,防止扩展丢失。原告行将受损严峻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丢失33万元人民币。过后,原告按稳妥合同约好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端系承运人职责形成的为理由拒赔。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品进大连港投保货品运输时,稳妥合同即告建立。原、被告间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丢失的成果是客观实在的,发作了稳妥规模内的货损事端,被告理应负补偿职责。要求被告补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丢失。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职责形成的,按有关规则,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依照实践丢失补偿,超越限额部分由稳妥公司在稳妥金额规模内给予补偿。依据本案实践状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稳妥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作在出单之前,发作货损时,稳妥合同还没建立。因而,原告要求被告按稳妥合同补偿丢失的理由是不建立的。(精确捕捉股票上涨的第一天!进入…)[审判进程及成果]大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为:原、被告间的稳妥合同有用,受法律保护,合同两边均应严厉履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原告货品于1992年8月27日入港,自28日被告代理人在《货品承运登记单》上加盖稳妥印单、原告按被告代理人要求处理货品稳妥时起,稳妥合同即告建立。9月3日被告出具的保单,是在稳妥合同建立的基础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的稳妥单证,不是稳妥合同建立的时刻证明,被告以稳妥合同于出稳妥单时才建立,货损没发作在稳妥合同的有用期间内的理由不能建立。货品危害是在稳妥合同期内发作的,且属被告的稳妥职责规模,被告应按合同约好对原告的货损予以补偿。在查清现实、辨明职责的基础上,经大连海事法院调停,原、被告两边于1993年11月12日自愿达到调停协议如下:被告补偿原告货损人民币30万元整。于1994年1月1日前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履行。上述协议,契合有关法律规则,大连海事法院予以承认。[事例剖析]:1、本案原告于8月27日处理了货品稳妥手续,货损事端发作在8月30日,被告即稳妥人于9月30日才出具了稳妥单,两边的稳妥合同是何时建立的,此确定至关重要。本案可适用《稳妥法》第12条规则:“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稳妥合同建立。”我国《海商法》第221条也有相似规则。该条指出:“被稳妥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海上稳妥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后,合同建立。稳妥人应当及时向被稳妥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单证,并在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单证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由上述规则可见,稳妥人出具稳妥单并不是稳妥合同建立的必要条件,稳妥单仅仅稳妥方在稳妥合同建立的基础上向投保方出具的单证。其最大的功用仅仅在于举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