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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2:31

发布部分:江西省税务局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九条,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规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当地所得税一起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当地所得税一起给予相同起伏的减免。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对下列企业给予免征、减征当地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举行的先进技术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端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当地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折半征收当地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行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量到达当年企业产品产量70%以上的,免征当地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行的动力、交通、港口码头、科技开发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当地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折半征收当地所得税。 (四)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以农产品为质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当地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折半征收当地所得税;运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当地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折半征收当地所得税。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企业,由各地(市)税务局会同同级经委、计委、经贸局商定,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发布名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本规则免征、减征当地所得税期满后以及减征期间,交纳当地所得税仍有困难,要求持续给予免征、减征当地所得税优惠的,应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批阅。     第六条   本规则详细运用中的问题由省税务局担任解说。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曩昔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减征当地所得税的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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