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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非亲生子有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5:51
2010年,65岁的老陈与20多岁的杨丽(现已怀孕)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5个月后杨丽生下儿子小陈。2014年12月,老陈因病逝世,所寓居的老宅由杨丽和儿子持续寓居。老陈久未出面的女儿陈娟得知父亲逝世后,找到杨丽,称其是骗婚行为,要求其当即搬出陈家老宅。杨丽责备陈娟多年来置父亲于不管,使白叟极度缺少亲情,自己是老陈的合法妻子,自己和儿子持续寓居老陈留下的房子不移至理。
2015年1月,陈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小陈非其父亲亲生,不享有承继权,一起建议与杨丽平分父亲的遗产。
陈娟延聘律师进行查询,拿到了父亲不能生育的依据。在法庭上,杨丽供认,孩子确非老陈亲生,但老陈一向对孩子心爱有加,把小陈当作亲生儿子抚育。
法院查询审理以为,尽管小陈不是老陈的亲生儿子,但契合婚姻法有关“拟制血亲”的条件,与血亲享有相同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解说说,所谓“拟制血亲”是指原本没有血缘联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令上承认其位置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因为此种血亲联系不是天然构成的,而是法令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婚姻法承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其他近亲属;二是事实上构成了抚养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联系。老陈与小陈的父子联系是依据老陈和小陈母亲杨丽的婚姻联系而构成的抚养联系,归于一种拟制血亲联系。因而,小陈享有与老陈亲生女儿陈娟相同的权力和责任,天经地义享有老陈遗产的承继权。
依据承继法第10条“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的规则,杨丽和作为子女的陈娟、小陈均属老陈的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本案中,杨丽作为妻子一向照料体弱多病的老陈,而陈娟作为成年女儿却终年与父亲不相往来,更谈不上实行奉养责任。对此,法院依据承继法第13条的规则,对被承继人尽了首要抚养责任或许与被承继人共同生活的承继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有抚养才能和有抚养条件的承继人,不尽抚养责任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许少分,作出如下判定:杨丽母子承继老陈遗产四分之三的份额,陈娟承继四分之一的份额,三人按上述份额取得房子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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