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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霸着前妻家公司房产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20:50
东莞某公司购买了14套商品房给职工做宿舍,出于其时购房方针的考虑,公司让5名职工代持房子的产权,其间公司老总的女婿,一起也是职工之一的郭某代持了4套。
后郭某跟老总女儿离了婚,却回绝帮忙公司处理过户手续。公司遂将郭某告上法庭,郭某却称该4套房子是自己一切。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得悉,该院审结了这起案子,判定确定涉案4套房子为公司一切,郭某应帮忙公司处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用由公司承当。
前女婿:房子是我买的
2006年,东莞一家公司买下了公司周围一个小区的14套商品房,因其时一些购房方针原因,公司将这14套房子登记在了5名职工名下代持。其间包含在公司作业的公司老总的女儿及女婿郭某,其间郭某帮公司代持了4套房产。
2012年,郭某与公司老总的女儿在香港处理了离婚手续
不久,公司要求5名职工将房产过户给公司。其他职工均已将其代持的房产过户或许赞同预备过户给公司,但公司的要求遭到了郭某的回绝。
2015年2月,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郭某,恳求法院承认郭某名下的上述4套房子为公司一切,判令郭某帮忙处理过户手续。
郭某则宣称,这4套房子是他自行购买的,其间定金是他付出的,购房余款则是公司及公司老总即前老丈人赠款付出。
法院:房子是公司的
法院经审理以为,公司持有房产证原件,出资付出了涉案房子首期款、尾款以及房子交给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持有一切付款凭据,房子一向由公司操控与运用,足以承认房子的实践出资人和实践权利人是公司。
终究,法院确定郭某仅仅上述4套房子的名义产权人,公司才是真实的购房人,故涉案4套房子应为公司一切。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定,确定涉案4套房子为公司一切,郭某应帮忙公司处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公司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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