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有哪些规定以及确定差别率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2:10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的征缴规则履行。在该法令中第七、九、十三条规则: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社会保险挂号,参与社会保险。挂号事项包含:单位名称、居处、运营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规则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或许缴费单位依法停止的,应当自改变或停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改变或许刊出社会保险挂号手续。缴费单位未依照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许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务部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将有关状况汇总,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规则了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的征收、交纳。那么,在本法令中,明确规则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规则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则履行。
怎么确认工伤保险不同费率?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财务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3]29号,2003年10月29日)第二条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均匀缴费率准则上要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区域三类职业的基准费率要别离控制在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各统筹区域劳作保证部分要会同财务、卫生、安全监督部分,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提出分类职业基准费率的详细规范,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基准费率详细规范可定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