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还能申请伤残辅助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1:25
呈现工伤的时分,法令规则用人单位要给劳作者必定期限的治疗时刻,假如治疗完毕后不能担任现有岗位或许重新安排岗位的,用人单位补偿后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那么工伤免除劳作合同还能恳求伤残辅佐器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工伤免除劳作合同还能恳求伤残辅佐器吗
不能够,工伤员工的伤残辅佐用具的费用有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假如用人单位对工伤补偿后免除劳作合同的,员工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相应费用。
事例:
赵某某系甲公司的员工,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甲公司为赵某某投保了工伤保险。2010年11月22日,赵某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同年12月30日,赵某某之伤被当地人社局确定为工伤。2011年6月29日,赵某某被当地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劳作能力妨碍,后又被承认能够装备义眼。经恳求劳作裁定后,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与甲公司免除劳作联系,要求甲公司付出罢工留薪期薪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费用,并要求承认其能够装置义眼(如一次性处理,赵某某建议装置假眼费用为200万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赵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恳求应适用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予以处理,并依法确定了赵某某所建议的罢工留薪期薪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关于赵某某建议装置义眼所需200万元的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考虑了工伤员工往后的假肢装置要素,故用人单位无需另行付出一次性假肢费用,故不予支撑。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赵某某装备义眼现已当地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且赵某某已装置了义眼,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了相关的费用,法院无需对赵某某是否契合装备义眼的条件进行承认,遂保持原审判定。
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在赵某某受伤并进行工伤确定及伤残等级判定后,未能对赵某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进行补偿,应负悉数职责。其间,赵某某建议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判定费、医疗费等因甲公司已交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法定期限内恳求了工伤确定,故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付出。但这不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赵某某与甲公司停止工伤保险联系后,辅佐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付出,辅佐用具的维护、更换费用由谁担负?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应的实施办法均没有明文规则。假如让劳作者自己承当,是否损害了劳作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维护,不过劳作者在建议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挑选的权力。本案中,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免除与甲公司的劳作联系,其已然挑选了停止工伤保险联系,就面对往后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承当该项费用的危险。
江苏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作争议裁定案子研讨会纪要》的告诉第十三条规则:5-10级的工伤员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与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时,《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则应付出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并未规则另行付出工伤员工一次性假肢费用,即不包括停止劳作联系后伤残辅佐用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的内容。
从立法原意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考虑了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伤残辅佐用具费用的承当要素。结合本案案情,赵某某装置义眼的费用现已由工伤保险机构予以承当,因而,法院没有必要再对其是否契合装备义眼的条件进行承认。故两级法院对赵某某在建议工伤保险待遇时又建议的停止劳作联系后的相关待遇,即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出200万元的辅佐用具费用不予支撑,契合事实和法令。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工伤免除劳作合同还能恳求伤残辅佐器吗
不能够,工伤员工的伤残辅佐用具的费用有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假如用人单位对工伤补偿后免除劳作合同的,员工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相应费用。
事例:
赵某某系甲公司的员工,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甲公司为赵某某投保了工伤保险。2010年11月22日,赵某某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同年12月30日,赵某某之伤被当地人社局确定为工伤。2011年6月29日,赵某某被当地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劳作能力妨碍,后又被承认能够装备义眼。经恳求劳作裁定后,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与甲公司免除劳作联系,要求甲公司付出罢工留薪期薪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费用,并要求承认其能够装置义眼(如一次性处理,赵某某建议装置假眼费用为200万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赵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恳求应适用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予以处理,并依法确定了赵某某所建议的罢工留薪期薪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关于赵某某建议装置义眼所需200万元的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考虑了工伤员工往后的假肢装置要素,故用人单位无需另行付出一次性假肢费用,故不予支撑。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赵某某装备义眼现已当地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且赵某某已装置了义眼,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了相关的费用,法院无需对赵某某是否契合装备义眼的条件进行承认,遂保持原审判定。
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在赵某某受伤并进行工伤确定及伤残等级判定后,未能对赵某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进行补偿,应负悉数职责。其间,赵某某建议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判定费、医疗费等因甲公司已交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法定期限内恳求了工伤确定,故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付出。但这不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赵某某与甲公司停止工伤保险联系后,辅佐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付出,辅佐用具的维护、更换费用由谁担负?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应的实施办法均没有明文规则。假如让劳作者自己承当,是否损害了劳作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维护,不过劳作者在建议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挑选的权力。本案中,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免除与甲公司的劳作联系,其已然挑选了停止工伤保险联系,就面对往后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承当该项费用的危险。
江苏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作争议裁定案子研讨会纪要》的告诉第十三条规则:5-10级的工伤员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与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时,《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则应付出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并未规则另行付出工伤员工一次性假肢费用,即不包括停止劳作联系后伤残辅佐用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的内容。
从立法原意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考虑了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伤残辅佐用具费用的承当要素。结合本案案情,赵某某装置义眼的费用现已由工伤保险机构予以承当,因而,法院没有必要再对其是否契合装备义眼的条件进行承认。故两级法院对赵某某在建议工伤保险待遇时又建议的停止劳作联系后的相关待遇,即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出200万元的辅佐用具费用不予支撑,契合事实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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