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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6:17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1-04-19收效日期:2001-05-01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对文娱性消费行为的调理,经国务院同意,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打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文娱行为的经营税统一按20%的税率履行。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事务,应别离核算经营收入,依据各自适用税率,别离核算应纳税额,不能别离核算的,一概依照最高的税率计征经营税。请当即安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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