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8:02
一、据以研讨的事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监察中心(以下简称环保部华北监察中心)作业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运用职务之便,在查询该中心选调人员刘某的过程中,经过别人收受及向刘某自己索要人民币合计人民币18万余元。赃物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监察中心监察三处处长期间,运用职务之便,在参与环保部安排的对河南省新乡市、安阳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对作业的过程中,以给查看组成员购买化妆品为名,收受当地环保部门合计人民币16.6万余元,并汇入其指定户名为刘晓庆及李艳的银行账户内。赃物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监察中心监察三处处长期间,运用职务之便,在参与环保部安排的对河南省鹤壁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对作业过程中,经过别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处理厂索要茶具、纪念币各四套。赃物未收缴。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以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纳贿罪,依法应予惩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纳贿罪建立,但申述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运用职务便当,先后从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合计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现实,因在案依据无法确认金钱性质,故该笔指控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不予确认;另,申述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运用职务便当,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有关环保部门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现实与在案依据不符,指控亦不建立。鉴于被告人李某部分违法现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置。故依法断定:一、被告人李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没有追缴之赃物、赃物持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一审断定后,公诉机关及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别离提出抗诉、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称:一、李某与搭档刘某经济来往是告贷联系,一审法院将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告贷联系确认为李某讨取刘某巨额贿赂,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定性过错。二、一审法院推定案外人刘晓庆收取化妆品费用,归责于李某索贿归于现实不清、定性禁绝、适用法律过错。李某充其量是运用了职务便当促进两边之间的民事生意,且没有依据证明涉案金钱的去向与李某有相关。三、一审法院对李某经过别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厂索要茶具、纪念币各四套的性质确认禁绝确,李某没有收到任何纪念币,茶具已按送礼人的要求转给了相关领导,该行为不是违法,是违纪行为。李某的辩解人还提出了如下辩解定见:一、关于查看院抗诉、一审法院断定未确认的触及190万元钱款及5部手机的现实,现已查清,李某系实行查看责任,依法查办了涉案企业的问题,上述款物已转化为别人告贷,有告贷书在案证明属宋某与刘晓庆之间的告贷,期望二审驳回抗诉。二、查看机关抗诉指控李某上交2万元请托款的行为构成违法不能建立,期望二审驳回抗诉。综上,一审法院确认李某犯纳贿罪确认现实不清、定性禁绝,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纳贿罪,期望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无罪。
抗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看院)抗诉称:一、指控被告人李某运用职务便当,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沛。李某供给的告贷协议来历不明,不符合依据方式要求,不应作为依据运用,故其对上述资产系告贷的辩解无依据支撑。在案的依据能构成完好的依据链条,证明李某所获取的钱款性质为贿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为掩盖违法的行为,不影响纳贿罪的确认。二、指控被告人李某运用职务便当,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沛。李某在回来单位后,将上述二万元上交单位,但回绝向单位阐明钱款来历,使单位无法将上述钱款交还相关人员,后在单位要求其自行交还时,其仍拒不交还,在知晓被查询后才将钱款退回,其上述行为构成纳贿罪。三、一审断定书对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资料虽经当庭质证,但未在断定书中予以表述和剖析,且未将上述两笔违法现实不予确认的现实及理由进行阐明,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业厅关于施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款式若干问题的回答》关于“控辩两边有争议的现实不管是控辩定见仍是经审理查明的现实部分,都应当详细叙说并对有争议的现实依据进行详细剖析认证,写明采信依据的理由”的规则。
查看机关的查看定见称:原审断定书确认的李某运用职务便当向干部刘某、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环保部门索要贿赂的现实,确认现实正确,依据确实充沛,李某以其未收取贿赂金钱,没有收纳贿赂的片面成心的上诉理由,无相关依据予以支撑,上诉理由不能建立。原审断定对一审查看机关指控的李某收受和索要新亚纸业集团宋某190万元款物及淇县污水处理厂郭金良2万元钱款的现实未予确认,系采信依据违法,确认现实有误。李某对上述两笔现实的辩解理由不建立。证明李某收受宋某190万元人民币及5部三星手机的依据已构成完好的依据锁链,证明上述款物为纳贿款物,且李某获得该款物后由其自行处置,证明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纳贿款物的成心,刘晓庆与宋某之间是否存在假贷联系,不影响李某构成纳贿罪的确认。李某收受郭金良给予2万元的现实依据确实充沛,其系在被查办后为粉饰违法而交还钱款,其关于之前无法联络纳贿人、未再到河南出差导致无法退款的辩解无依据支撑。本案一审刑事断定书书写不符合法律规则,主张二审法院在二审断定中一起予以纠正。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查看院抗诉理由建立,支撑抗诉,主张二审法院查清现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或讨取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依法应予惩办。原审人民法院所作断定,科罪精确,但对申述书指控李某运用职务便当,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现实不予确认有误,应予改判。上诉人李某部分违法现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置。故依法断定:1、吊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994号刑事断定。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3、没有追缴之赃物、赃物持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二、相关法律问题剖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李某先后收受或索要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牌手机五部的行为性质确认。李某对承受现金及手机的现实予以认可,但辩称这种行为归于告贷的性质。李某在案发后供给了拓印的“告贷书”以证明所承受的现金及手机均已转化为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告贷”,但因为“告贷书”系拓印本无法进行笔迹断定,宋某自己否定曾签署“告贷书”,刘晓庆不在案,故告贷联系是否实在存在成为本案定性的焦点问题,如告贷联系不存在,李某所谓的“告贷”就构成纳贿罪,反之, 则不构罪。
对案子曾有几种不同的观念,观念一是不应确认为纳贿。本案中,李某曾提交 “告贷书”证明告贷联系,且查看机关出具的作业阐明证明“告贷书”不具备断定条件,无法断定真伪,一审法院因公诉方没有依据对“告贷书”予以否定,且刘晓庆下落不明,无法核实案子相关现实,导致依据链中止,而未予确认该起现实,二审阶段查看员没有供给新的依据,案子原有的缺点仍然存在,该笔金钱的性质,是告贷、纳贿款仍是以告贷为名的纳贿,不明确,还待于完善依据,查清现实,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纳贿罪。观念二是构成纳贿罪。本案中,因为李某所谓的“告贷”联系的发生的理由不合常理, “告贷”联系中的三方之间存在着好坏、亲属联系,出借人关于 “告贷书”予以否定;涉案金钱及手机由李某运用或处置;案发后虽有偿还行为,但系为躲避查办的粉饰行为,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告贷联系,应构成纳贿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给予的现金及手机的行为构成纳贿罪的处理定见正确。理由如下: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纳贿罪的规则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第六条之规则,“以告贷为名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应当确认为纳贿。详细确守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告贷手续,应当依据以下要素归纳断定:(1)有无合理、合理的告贷事由;(2)金钱的去向;(3)两边平常联系怎么、有无经济来往;(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其获取利益;(5)告贷后是否有偿还的意思表明及行为;(6)是否有偿还的才干;(7)未偿还的原因等等。”
本案中,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为性质,需求依据告贷事由、金钱去向、两边联系等要素归纳考量,才干确认无法断定的拓印版“告贷书”的存在是否影响纳贿罪的确认。
榜首,李某与宋某之间的告贷事由不能建立。
首要,李某所谓的与宋某之间“告贷”联系的发生,是依据偿还之前宋某送给他的人民币40万元和五部手机,因为宋某坚决不同意,才转化成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晓庆之间的告贷,三人世还有一份告贷人为宋某、欠款人为刘晓庆、确保人为李某签字的“告贷书”。所谓偿还款物不成而转化成为告贷的事因为理不合。其次,拓印版 “告贷书”所载内容并非仅是告贷问题,还有很大部分的李某与宋某之间触及监察作业的问题,虽在字面上有撇清纳贿的意思,但恰恰反映了李某对与宋某之间不应有“告贷”联系的片面明知。再次,告贷联系的三方联系因李某而相关起来,出借方宋某与告贷方刘晓庆素昧生平,如非李某与宋某因监察问题发生来往,宋某并无任何理由将几百万的金钱借给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综上,李某、宋某、刘晓庆三方的告贷事由无法建立,不能确认。
第二,涉案款物的走向与李某联系严密。
依据在案依据,涉案金钱的资金走向均与李某联系严密。李某在收受或索要宋某给予的款物后,别离在相应时刻段存入李某的虚伪身份“李学才”的账户,其间,存、取款的时刻、数额与李某收受、退回宋某钱款的状况根本相符,依据能构成完好的依据链。在案发后,李某的前妹夫刘晓庆亦是持“李学才”身份证从李学才账户支取人民币经过邮政汇款交还宋某。剖析上述钱款走向,能够判别本案存在李某在收受宋某钱款后,将钱存入其虚伪身份“李学才”账户内的或许性,且刘晓庆处理的邮政汇款凭据终究也是在李某作业室内起获的。虽无直接依据证明上述金钱便是李某收受宋某所送钱款,且李某曾辩称上述钱款系其出售邮币所得,并有笔记本证明,但依据记载,李某生意邮币合计收入人民币112万余元,且笔记本并无其他依据予以佐证,故无充沛依据证明李某存入李学才帐户的钱款是生意邮币所得。
第三,李某存在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宋某获取利益的行为。
李某系在2011年1月初在河南展开核对作业期间与宋某发生作业联系,依据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资料等依据均能证明,宋某给付李某钱款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帮助处理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李某不只具有监察宋某的企业的权利,一起也查出了该企业相关的问题,为了确保企业的开展,宋某给予李某款物,要求李某运用职务便当为其企业获取利益。利益联系的客观存在,使得李某与宋某之间所谓的“告贷”联系实属掩耳盗铃。
第四,交还金钱系为躲避查办的粉饰行为。
李某在收受宋某款物后,除了将金钱存入相应账野外,关于涉案的五部三星牌手机也在带回北京后,将其间四部手机以每部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另一部手机于案发后在李某作业室起获。如果说钱款还有偿还的或许,此种对物品的私自处置,足见李某目的占有变现金钱,不想偿还手机的片面心思。后,李某在明知被别人告发纳贿并被单位查询后才要求刘晓庆偿还宋某钱款,并非自愿偿还,是为了粉饰违法而交还。
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为归纳各方面要素,无法构成告贷联系,且不管“告贷书”是否实在存在,都无法否定李某收受宋某款物构成纳贿的现实,故应当依法将李某的此部分行为确认为构成纳贿罪。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