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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审结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8:01

      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作火灾,职工停放在楼旁的轿车在火灾中被焚毁,十几万元的丢失该谁赔付。今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稳妥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04年11月,无锡一建材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作火灾,该公司职工顾某停放在公司办公楼旁的一辆别克轿车在火灾中被焚毁。
      2004年12月,消防部分出具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确认书。尔后,又出具了一份火灾事故查询分析情况并说明晰因现场崩塌损坏严峻,不扫除电气线路发作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2005年3月,稳妥公司按照车辆稳妥合同,向顾某付出理赔款15.9万余元。一起,顾某出具了一份权益转让书,将丢失追偿权转让给稳妥公司。本年2月,稳妥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建材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中所确认的火灾原因不明,即没有根据证明建材公司有差错,但可以确认火灾发作在建材公司并将顾某的轿车焚毁,顾某的产业受损与建材公司起火现实存在因果关系。尽管顾某、建材公司对火灾的发作均无差错,但顾某因火灾所遭受的丢失,理应得到涣散和补偿。从公正准则考虑,顾某所受的丢失应由顾某与建材公司各分管50%。因而,顾某要求建材公司补偿的权力和应得的补偿款依法由稳妥公司受让并享有。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建材公司应补偿稳妥公司经济丢失7.9万余元。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审理后以为,建材公司职工顾某的车辆停放在本公司办公楼旁并无不当,对车辆在公司火灾事故中被焚毁没有差错。
      消防部分确认火灾原因不明,也不能确认建材公司存在差错,但顾某所受丢失与建材公司火灾现实之间的确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正职责准则,建材公司应当分管顾某部分丢失。
      稳妥公司根据与顾某之间的车辆稳妥合同已付出了理赔款,按稳妥法规则,稳妥公司自赔付之日起即获得对稳妥标的物丢失负有民事职责的第三人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力,而且稳妥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并不以第三人是否有差错为条件。因而,建材公司应向稳妥公司付出补偿款7.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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